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推行香港保險業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立法建議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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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推行香港保險業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立法建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我們建議修訂法例,為香港保險業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即risk-based capital (RBC) regime,以符合國際標準,並鞏固我們在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下作為風險管理中心的功能。
 
  現時,香港保險業的資本充足制度是以規則為本。然而,現行的制度未有考慮個別保險公司的風險因素,例如該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所作出的投資而帶來的潛在風險。
 
  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其中一個特點,是向保險公司提供誘因以加強它們自己的風險管理文化。在新制度下,實施穩健的風險管理並採用較好的資產及負債管理的保險公司將承受較低的資本要求。這些良好的管理措施會令保險公司更妥善地管理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作出的投資而帶來的潛在風險,從而為市場注入穩定性。另一方面,承擔較高風險的保險公司須持有較多資本,以保障保單持有人。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作為保險業的全球標準制定者,就資本充足水平要求發出的《保險核心原則》,訂明了以風險為本方式作為資本充足水平制度的原則。目前,內地、歐盟、英國和新加坡均已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早前的金融體系評估計劃中,亦建議香港推行風險為本的資本制度。
 
  在過去數年,我們設立了獨立的保險業規管機構,即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並與保險業界攜手為推行的風險為本資本制度進行了大量準備工作。整體而言,業界理解新制度的好處,並期望早日實施。我們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以確保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
 
  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由三大支柱組成:第一支柱是有關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以及資產與負債的估值方法等量化評估要求;第二支柱是有關保險公司的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已經透過保監局公布的指引,於二○二○年一月實施;以及第三支柱是有關保險公司定期向保監局呈交資料及向公眾披露資料的要求。
 
  我們建議分兩步走,以兩個階段推展法例修訂工作:
 
  首先,我們計劃於二○二二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下第一及第三支柱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礎,以及刪除或修正一些過時條文,同時賦權保監局透過附屬法例訂明相關的具體要求。
 
  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之後,保監局和有關方面將就各項較複雜和技術性的具體要求諮詢業界,期望於二○二三年制定相關的附屬法例。
 
  我們的目標是於二○二四年上半年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我們歡迎委員就上述介紹的立法建議發表意見,並請委員支持我們的工作。
 
  多謝主席。



2022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