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流浮山金屬回收場排出塵埃造成滋擾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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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元朗流浮山一家金屬回收場未有遵從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的法定通知,遮蓋或圍封金屬物料儲存堆以防止塵埃排放,以及未有在操作有關裝置或設備時防止排出塵埃、砂礫或顆粒,對附近居民造成環境滋擾。該回收場今日(五月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33,000元,其董事亦因同意或縱容有關罪行,被判罰款22,000元。

  環保署執法人員去年七月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回收場沒有妥善遮蓋或圍封金屬物料儲存堆以防止塵埃排放,有機會影響行人及附近居民,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法定通知,要求該回收場改善。環保署於法定通知限期後派員進行三次巡查,均發現回收場仍沒有落實改善措施,涉嫌違反法定通知的規定,於是向回收場及其公司董事就該三次違反法定通知提出檢控。

  環保署近期的巡查顯示,涉案回收場已妥善遮蓋金屬物料儲存堆,沒有再違反法定通知。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金屬回收場經營者,應妥善遮蓋或圍封金屬物料儲存堆,防止塵埃排放,並採取如完善的灑水系統等有效措施,以防止塵埃排放。若收到環保署發出的法定通知,必須盡快在指定期限內採取措施消減滋擾。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任何人如不遵從法定通知所載的規定,即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22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