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政司司長就恢復二讀辯論《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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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議員:
首先,我要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及各位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在很短時間內完成審議《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
第五波疫情對本港不同行業帶來非常沉重打擊。以飲食業為例,業內人士指在今年二月至三月期間估計有多達500多間食肆結業。即使社交距離措施在上星期四開始放寬,零售及食肆等行業的生意預計會有所恢復,但仍然預期可能會有商戶「捱不住」而結業。另外,根據統計處的數字,估計在今年第一季疫情嚴峻期間,零售及飲食業大約有77 000多人失業或就業不足。
我們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希望為陷入經營困難的指定行業商業租戶,提供一個喘息空間,讓他們不會因一時資金周轉問題無法如期繳付租金,遭到業主採取法律或其他行動而被迫結業,同時亦讓業主和租戶可以在法例訂立的「保護期」內,透過協商訂立雙方都能接受的重構租金安排。
事實上,我們注意到自立法建議在《財政預算案》公布後,有不少業主因應商業租戶面對水深火熱的狀況,為租戶提供不同形式的租金寬免、寬減或重構安排,與租戶共渡時艱。我對這些業主表示欣賞,亦希望有更多有能力的業主擔起社會責任,一起支持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協商一個業主可接受、租客能承受的方案。
議員或會問:現時社交距離措施已開始逐步放寬,是否仍有必要通過《條例草案》?可以向大家說,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正如我剛才指出,第五波疫情由年初開始對本港不同行業帶來沉重打擊。從市面商鋪空置的情況可見,今波疫情已令本港不少企業的元氣大傷,就算能勉強支撐至今的商戶,他們的生意以至資金流亦需要一段時間才可以完全恢復。如果沒有《條例草案》提供的保護措施,相信有不少商戶仍然會因為周轉困難導致欠租而被迫結業。為了讓中小企商戶有復元機會並為他們提供支持,我們認為仍有必要落實《條例草案》。同時,為了減少對業主的影響,《條例草案》亦應盡快通過實施。
主席,自立法建議公布後,我們一直聆聽社會各界及《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及立法會議員對擬議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的意見,亦因應一些意見優化立法建議。就此,我想借此機會再次衷心多謝各位議員過去這段時間給予我們很多寶貴意見,令我們更掌握情況,以至我們能適當就立法建議作出修改。接下來,我想就幾點回應一下意見。
第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公平性。有議員認為政府應先研究商業租戶受社交距離措施影響而拖欠租金的普遍性,再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立法。政府若能根據全面的數據提出此項保護措施固然是最理想的做法,但我們亦必須顧及為飽受第五波疫情打擊的商戶及時提供支援的必要性。正如剛才孫東議員所說,這件事有其迫切性。目前,業主無須就租戶欠租的情況通知政府,要收集上述資料及相關數據,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進行調查。今波疫情惡化急劇,其規模及嚴重程度,相信各位從主要商業區越趨普遍的店鋪結業情況已可見一斑,為商業租戶提供保護已是刻不容緩。因此,透過《條例草案》落實暫緩追討欠租安排,以支援中小企商業租戶,有充分理據。
有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對租戶的保障大於業主,同時將租戶因社交距離措施收緊而招致的損失全數轉嫁至業主,並不公道。
我必須指出,立法建議既沒有剝奪業主收取租金的權利,也沒有解除租戶繳付租金的責任。而且,在聽取各界意見後,因應部分業主借款人可能因暫緩追討欠租安排而需要面對短期財政困難,我們已在《條例草案》中加入相應的暫緩期,禁止貸款人因這些業主未能償還相關的貸款而對他們以至其擔保人或保證人採取行動。此外,我們亦透過「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為個別持有指明商用處所並依賴有關租金收入維持生計的業主,提供相等於三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萬元。
我們並不同意立法建議是將商戶因社交距離措施收緊而出現的損失全部轉嫁至業主。這說法是假設倘若沒有這條法例,業主就不需要承受任何租戶欠租的風險。有關假設難以成立。同時,我想再次強調,《條例草案》只是在短暫及有限的時間內,將業主對租戶因欠租而採取行動的權利暫停,而在「保護期」屆滿後或出現《條例草案》第5(9)條所指出的情況後,業主可以恢復採取行動的權利。此外,業主一般持有租客相等於兩至三個月租金的按金,而不少租客亦須就一些商業租約作個人擔保,業主並不是全然承受租客違約的風險。
第二,是否應要求租客先繳付管理費、差餉、水電雜費等,才可受《條例草案》的保護。有議員建議,只有當租戶繳付應繳的差餉、地租、管理費和其他支出,《條例草案》所提供的保護才會適用。就此,我們想指出,《條例草案》沒有區分租戶應繳租金所涉及的不同元素,因此暫緩追討欠租的安排,將適用於根據有關租賃協議所訂的租金,不論該租金涵蓋哪些費用,但不適用於不屬租金而須分開繳付的款項。實際上,租賃協議一般會清楚列明由誰繳付管理費、差餉、地租、水電費和其他雜費的責任,繳付這些費用的責任,不論屬業主或租戶,將繼續按租賃協議予以履行。
此外,作為優化立法建議的措施之一,受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影響的業主或租戶可提出要求,在無須支付附加費或利息的情況下,延期繳付有關物業所須繳付的差餉及地租。差餉物業估價署早前已就此接受有關申請。
第三,關於「保護期」。主席,《條例草案》其中一個較受關注的地方是「保護期」的時間。受疫情影響的租戶及相關的行業協會都希望有一個較長的「保護期」,讓他們能夠逐漸恢復元氣;而業主及部分商會則希望有一個較短及明確,並能照顧業主權益的「保護期」。
我們明白各持份者的關注,因此在聽取及平衡各方意見後,決定在《條例草案》中清楚訂明「保護期」為《條例草案》成為法例的生效日期起計三個月,並放棄加入可將「保護期」延長三個月的相關條文,以增加立法建議的確定性。事實上,雖然「保護期」為期三個月,但《條例草案》中暫緩追討欠租的保護措施,涵蓋了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保護期」屆滿為止的時期,當中已包括了商業租戶的業務最受疫情及相應的社交距離措施所影響的期間,我們相信這樣已對租戶而言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主席,接下來我會就着剛才各位發言時的一些關注點或論點作出說明。第一,大家有提及我們這樣做,會否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影響私人契約的精神。可以這樣說,我們訂立這條《條例》時是非常謹慎,我亦可跟大家分享一下當時在《財政預算案》引入這項措施的思考和研判,這亦涉及剛才大家發言提及將香港的情況跟其他地方,如英國、澳洲、新加坡比對時的一些觀點,以及剛才提及究竟「保護期」是否有追溯性質。我覺得大家提及的這些觀點都是重要的,我亦想藉此機會澄清。我們在當時的研判是如何呢?就在今年約二月,尤其是農曆新年後,疫情爆發很厲害,當時未達高峰,但研判是高峰將要來到,由二月初時的每天100、200宗個案,至宣讀預算案時可能升至達10 000宗。大家在昨日的辯論提及消費券。為何消費券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發放達10,000元,就是因我們編製預算案時,研判這次「大件事」,疫情如海嘯般襲來,高峰未見,過萬宗個案是肯定,幾萬宗個案一點也不足為奇,而且在這疫情中,最受打擊的會是基層市民、中小商戶,基本上整個新冠疫情的衝擊中,最受影響的是在我們社會中的基層朋友,所以當時研判市民會很困難,失業率會上升。消費券發放的金額若能高一點──還有既然之前一年已因派電子消費券而收集了大家的資料,能較快將錢送到市民手上──所以當時就制定發放10,000元、分兩期,第一輪發放是四月份,第二輪是暑假。當時的研判是疫情雖來勢凶猛,中央亦已指示要如何處理,又派人來幫忙,不論硬件、軟件、人力等抗疫防疫的支援,所以當時的研判是今波疫情很可能在兩、三個月內遏止。暑假時發放第二階段消費券,亦考慮到我們去年的經驗,當我們的疫情受控,社會能恢復活動時,內部經濟就比較有力復蘇。當然這是不足夠,經濟要恢復得好,我們需跟內地「通關」。就是在這樣的研判下,我們想出這保護措施是「3+3」。
剛才大家將我們這做法跟英國、澳洲、新加坡比較。英國實施這類措施的範圍闊很多,不只是商業方面。我們的措施只覆蓋指定行業受影響的處所,英國的範圍很闊,不止住宅,也包括供應商及整條供應鏈,所以它有配套仲裁和其他方面。就算澳洲,也不只包括商業處所,也包括住宅,措施為期多久?不同州份也有不同,有些九個月、有些一年多。剛才提及新加坡,實施時間亦較我們長,如張宇人議員所說,當地政府付兩個月租金、業主付兩個月租金。在我們的情況,當時的研判是疫情不會拖延太久,我們亦不能負擔拖延這樣久。我們希望在最困難時以這措施應對,並盡快遏止疫情,然後恢復活動,所以措施時間較短,這亦是我們提出措施後,大家跟我們說「保護期」不需「3+3」。當然對於零售、餐飲業來說「3+3」較好,但對業主、社會來說,「3+3」可能長了一點,所以我們取消額外的三個月,給市場很清晰的信息,就是「保護期」為三個月,希望這樣處理,大家能齊心合力,一人承擔一些捱過去。
亦因「保護期」為三個月,剛才提及其他地方的配套,就未必適用。例如大家提及業主跟租客間,三個月後有租賃方面的爭拗可進行仲裁。我們一定不會這樣做,仲裁要找專業人士、律師代表,費用很昂貴、很花費時間;進行mediation(調解)反而可考慮。例如三個月內,我們會否還如剛才所說,政府付一些錢,業主付一些錢?我想反問,如何劃一條線?讓業主減多少百分比的租金?如新加坡少收兩個月租金,這是否在我們的經營環境和市場中大家所能接受?我們的做法是留有空間,鼓勵業主和租客達成協議,因為反正我們說的只是三個月時間。還有,我們不是沒有配套,我們的配套如何?例如剛才有議員發言說,是否可借一點錢給租戶,讓他交租便可以?其實我們的「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加大了額度,由原本借18個月的租金加薪金、最多借600萬元,提高至可借27個月的租金加薪金、最多900萬元,比那三個月還長。換句話說,若那位租客認為其生意可捱下去,我們這些措施就能幫助他;若他認為那盤生意不能繼續,如剛才邵家輝議員所說,就要看清楚,不如把生意不做。所以這是非常時期的一個非常舉措,在很短時間內針對性地提供幫助。
在過程中,除了資金周轉外,你看到譬如我們派發消費券,是希望分階段提供援助。最近再次推出「保就業」計劃,能協助公司支薪,某程度上減輕了公司的壓力,亦幫助它們撐下去。但若你問可否撥款以補貼租客交租,我早前在諮詢立法會議員時已提到我不會這樣做、亦不可以這樣做,因為在這波疫情中最受影響的就是基層市民──有多少人失業、有多少人要籌錢繳付租金?若我以公帑去補貼租客交租,就要盡量把覆蓋面擴闊至涵蓋市民,這亦某程度上解釋了為何我們投放在消費券的力度如此大。我認為若我以政府資源補貼租客以保障業主的租金收益,並非社會所能夠接受。
另外亦有議員提出為業主提供稅務優惠。我們所覆蓋的時間是三個月,而三個月時間內重構的租金可以是維持三個月,亦可以是整個租約,所以在執行上是複雜的,我們不值得因此觸碰稅務或稅制事宜。
剛才謝偉俊議員問及這做法是否在法律上欠穩妥、是否正確。可以說,我們在過程中跟律政司不同分組的同事審視得很清楚,在法律上要做這件事是要符合和通過proportionality test,即合乎比例的檢驗,當中分數個部分,詳細內容則不在此述。可以說,我們的做法經得起法律挑戰,不怕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我們進行這些工作的時候,難免會令部分人士的利益受損,但整體來說,我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當社會遇到前所未見的挑戰時,就是社會各方面齊心合力、同舟共濟的時候。
至於謝偉俊議員提及《條例》是否有所追溯,我想大家看看,這條《條例》若得到大家支持在今日通過,假設在五月一日生效,其「保護期」是五、六、七月,相關的租金是由一月一日開始計算。為何要由一月一日開始計算?一方面是因為疫情是從那時開始;第二方面,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若不由一月一日開始計算,而由五月一日開始計算,即使通過《條例》也沒有用,因為業主可以向租客追討一月至四月的未繳付租金,這樣是不能保護到租客,若業主追討之前的欠租,一樣會令它們清盤。所以我們決定relevant period(「相關期間」)以計算租金時,需要由一月一日開始,這是道理所在,亦有其必要性。
至於在法律上會否有條例獲通過後有所追溯?當然我們會盡量避免,但亦可以為大家提供一個例子,就是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建築物管理條例》),(簡稱)《物管條例》。《物管條例》在這麼多年來,由於歷史發展,由最初私人物業的大契對於大業主有相當大的保護和權利,一直發展下來,經過幾次修訂,某程度上可說是約束了相關大業主在某些情況下的得益或不合理的得益。因此,只要是for legitimate purpose(合法目的)、符合proportionality(比例),便不成問題。就這條《條例》,我們在這方面亦考慮得相當小心。
剛才解釋那麼多,主要是希望讓大家理解我們在政策制訂過程中的思考和考慮。我並不是說這條《條例》是完美的──絕對不是,正如剛才很多位議員所說,它不完美,不是十全十美,但由於只是為了在三個月這麼短的時間提供喘息空間,因此大家剛才提及的一些擔心或者負面影響,其實不會如想像中大。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多謝。
完
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15分
香港時間2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