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政司司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議員就《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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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議員:
龍漢標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把《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局限於中小企,以及把《條例草案》第5(4)(a)條和第7(1)(b)(i)條所訂明的「相關期間」的開始日期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延遲至《條例》的生效日期。
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期間已表明反對有關修訂,法案委員會亦已否決接納有關修正案。現在我就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扼要回應如下:
第一,是否應把《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局限於中小企。正如政府代表在法案委員會上明確指出,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旨在為所有因應第五波疫情及相應的抗疫措施而面對經營困難、暫時無法如期繳付租金的指定行業商業租戶提供喘息空間。雖然大部分受惠的企業將會是中小企,但我們並沒有按企業大小而區分它們是否受立法建議的保護。
剛才我們亦很快翻查了早前提交予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當中提及此《條例草案》的理據時,我們在第二段指──我引述如下:「現時窒息性的經營環境令不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面對極大困難。」所以,保護對象不單是中小企。
龍議員建議參照「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的資格準則,把《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局限於符合該等資格準則的中小企,並剔除上市公司於《條例草案》的保障之外。我們認為,有關建議會令部分企業即使飽受第五波疫情打擊也不能獲得政府有關立法建議的保護,這實在有違政府的立法目的──即是透過暫緩追討欠租措施為企業提供喘息空間,以及維護經濟元氣,同時保障就業,惠及僱員。
以飲食業和零售業為例,不少中型食肆和零售店鋪都是由較小型的上市公司經營。如果這些企業因被剔除於措施的保護範圍之外而被迫結業,可能會引發相當嚴重的失業潮。另一方面,這些公司濫用《條例草案》保護措施的機會相信亦不大。商業租戶一般都需要與業主維持良好關係,而且已經對有關商用處所作出一定的資本投資,例如店面裝修,再加上延遲繳租會招致利息和附加費,如果這些公司有能力繳付租金,它們沒有理由藉有關保護措施拖延付租。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認為無須亦不應把《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局限於中小企。
龍議員第二項修訂的部分是把「相關期間」的開始日期由一月一日改為《條例》生效的日期。我剛才亦已指出,此項修訂是混淆了「保護期」和租金「相關期間」兩個概念。「保護期」是保護租客在立法生效後三個月內不會被業主採取法律行動追討租金,而相關租金是由一月一日起計算。相關租金期限由一月一日開始計算是由於當時是疫情開始,來到今日,即使社交距離措施放寬,可能有部分企業仍有欠租未付,要給他們時間重啓生意、恢復現金流,從而補交租金。若不由一月一日開始計算,而由《條例》生效(日期)開始計算,業主就可以在「保護期」內向租客提告,追討一月至四月的租金,這樣會令中小企被迫結業,有違我們保護它們的原意,希望各位議員諒察。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反對龍漢標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19分
香港時間21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