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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刑事案件的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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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狄志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二○一九年爆發的反修例運動中,有超過一萬人被捕和逾2 000人被檢控。此外,《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年中實施後,陸續有多名人士因涉嫌違反該法被捕,但據報不少被捕人士還押候審超過一年,有關案件仍未審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分別涉及(a)反修例運動及(b)《香港國安法》這兩類案件的每類而言,至今(i)被捕、(ii)被還押候審、(iii)獲准保釋外出、(iv)被檢控及(v)被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被捕與被檢控人數的比例,以及被檢控與被定罪人數的比例分別為何;及

(二)就第(一)項提及的兩類案件的每類而言,至今被檢控人士(a)由被落案起訴至其案件開始審訊,以及(b)由其案件開始審訊至案件審結的(i)平均及(ii)最長時間分別為何;當局會否採取措施縮短案件排期審訊的時間;如會,預計可縮短多少時間;如否,原因為何;對於還押候審超過一年的被捕人士,當局會否盡可能不反對他們保釋候審?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和司法機構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其執法行動。

  此外,《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就與二○一九年起的「黑暴」相關的違法事件,截至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警方共拘捕10 277人,當中2 804人被檢控(佔被捕人數27.3%),其中1 172人被定罪(佔被檢控人數41.8%),另有939人的案件仍在審訊中。警務處沒有備存與「黑暴」相關的違法事件的被還押候審和獲准保釋外出的統計數字。

  自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國安法》實施起,截至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涉及《香港國安法》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拘捕的共175人,當中共112人(佔被拘捕的人數的64%)和五間公司被檢控。至今,共八人被定罪(佔已完成審訊的人數的100%),而被還押候審及獲准保釋外出的人數分別為78人和59人。

(二)律政司一直按照《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獨立地處理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亦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所有檢控工作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

  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辯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或辯方是否按法例賦予的權利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等。正如二○二一年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一宗案件(註)的總結中指出,所有訴訟方及法庭均有責任充分合作,盡一切可能加快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我們並沒有備存提問所要求有關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的統計數字。

  根據司法機構的資料,運作經驗顯示,與二○一九年的反修例事件和《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案件,當中有不少涉及眾多被告人、法律代表、傳媒人士和旁聽公眾,並牽涉大量用作呈堂證據的錄像,需要較長(20至30日以上)的審訊日數,因而為司法機構的資源和運作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法庭一直積極和優先處理反修例事件和《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案件,並盡量為每宗較複雜和涉及大量被告的案件訂定最早的審期,但從首次提訊到結案所需的處理時間取決於多項因素,當中許多並非司法機構所能控制。

  一如其他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為確保司法公義(包括公平審訊及保障訴訟各方的權益),在每宗案件從首次提訊至準備就緒可以展開審訊之前,案件的訴訟方都需要時間完成一系列必要的步驟和程序,包括執法機關進行調查及搜證、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或安排私人法律代表、索取檢控方的證據並作出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以及雙方準備審訊等。視乎情況,法庭可能需處理一些案件管理議題,例如為着利便審訊而合併或分拆案件等。

  當案件大致準備就緒可進行審訊時,法庭會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後,盡力將聆訊日期安排在最早可用的日子,有關因素包括主審法官的工作安排、案件複雜性和聆訊所需日數、涉及的訴訟各方(尤其是被告人)的數目、訴訟各方及/或大律師的檔期,以及訴訟各方準備案件所需的時間等。

  根據過往兩年約90宗已在區域法院(區院)審結的反修例事件案件的紀錄,該些案件自於裁判法院首次提訊至於區院審結所需的時間,一般需時300至400多天,比其他刑事案件長約30%。較詳細的分析見附件。

  過去兩年以來,司法機構一直通過一系列多管齊下的措施,在確保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同時,盡量優先和加快處理與反修例事件和《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這些措施包括-

(a)增加司法資源;
(b)法庭積極主動地管理案件,包括:
(i)按案件的實際情況編訂切實可行的時間表並監察案件的進度;
(ii)鼓勵訴訟方在進行法律程序中互相合作,例如指示訴訟方在聆訊與聆訊之間的時間識別爭論點及商討案件管理議題等;及
(iii)及早處理案件管理議題,例如指示訴訟方就案件是否合併或分拆提交書面陳詞等;
(c)延長開庭時間及在星期六開庭;
(d)盡量利用11座法院大樓約135個適合用作刑事案件聆訊的法庭,以處理每周約60至70宗反修例事件相關案件的聆訊;
(e)透過翻新及/或轉播聆訊以加大現有法庭的容量,處理涉及被告人數較多的案件;
(f)於二○二一年十月起重用荃灣法院大樓;及
(g)計劃在灣仔政府大樓興建一個可容納多達50名被告人的大型法庭,並預計於二○二三年竣工。

  透過上述務實措施加快處理與反修例事件和《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截至二○二二年二月底,各級法院接獲的約2 100宗反修例事件相關案件當中,約1 700宗(即83%)已結案,而絕大部分(94%)於裁判法院處理的案件已經結案。未來一至兩年須迫切面對的挑戰主要是處理餘下約190宗於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中約85%已排期於二○二二至二○二三年開審。

  各級法院接獲共85宗《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當中許多與保釋有關。這些案件當中,64宗(即75%)已結案。

註:案件編號FAMC32/2021。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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