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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對含大麻二酚成分產品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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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永杰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大麻二酚(CBD)不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的管制。不少商家在宣傳品上標榜CBD無害、具紓緩焦慮和疼痛作用,以及能預防和治療失眠、濕疹和其他皮膚病,甚至將其添加至咖啡、果汁、美容護膚品等產品中,然後以高價出售。然而,鑑於市面上不少含CBD的產品中均發現含有屬於危險藥物的四氫大麻酚(THC),政府正計劃在第134章下對CBD作出管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CBD的功效;鑑於有商戶誇大含CBD產品的功效及將有關產品售賣予顧客,有否研究有關商戶有否觸犯《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二)過去三年,每年執法機構抽查市面含CBD產品的數目,以及當中發現含THC產品的數目;有多少人因而分別被檢控及定罪,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及

(三)在CBD被納入第134章的規管前,政府會否仿效外國政府的做法,建議市民每日攝取CBD的上限、提醒孕婦、正在餵哺母乳的婦女及正服藥人士應避免使用含CBD的產品,以及限制含CBD產品的買家年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大麻是聯合國嚴格管制的毒品,但大麻二酚(CBD)則未列於三條主要國際毒品公約的管制範圍。在香港,大麻、大麻樹脂、四氫大麻酚(THC)和若干種其他大麻素已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制。另一方面,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任何含CBD的藥劑製品均被列為第1部毒藥及處方藥物,受相關藥劑製品制度規管。香港目前未有任何含CBD的註冊藥劑製品。CBD一般由大麻提取,含有CBD的產品很可能含有屬於危險藥物的THC。因此,政府已計劃進一步立法管制CBD,並在今年內徵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就楊永杰議員提出的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我回覆如下:

(一)近年世界各地都有不同類型含有CBD的產品出售,包括食品、健康補充品、護膚美容用品等。這些產品如在香港出售,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商戶如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支持下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此外,《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亦禁止廣告聲稱某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可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二)執法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留意到近年有不同種類含有CBD的產品進口和在本地出售,因此已主動採取行動,在不同地點檢取和測試聲稱含有CBD的產品。自二○一九年起至今,這些執法行動已進行了接近120次。在已送交政府化驗所並已完成樣本檢測的產品中,有約三分之一的樣本被驗出含有THC,當中涉及超過4 000件被檢取的產品。目前在大部分驗出THC的個案中,執法部門仍在調查或正徵詢律政司意見。

(三)現時有不同法例規管含CBD的產品。例如,任何含CBD的產品,若含有THC,不論所含濃度為何,均被視為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制。此外,《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等法例亦適用於相關範疇。政府已計劃進一步立法管制CBD。由於含有CBD的產品很可能含有屬於危險藥物的THC,政府認為不宜建議市民每日攝取CBD的上限,或設下買家年齡等。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