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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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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珮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0(1)條訂明,若行政長官職位因任期屆滿而出缺,就填補該空缺的選舉日應訂於任期屆滿前的95天的首個星期日。根據海外經驗,為避免施政方向出現不確定性及官員積極性下降的問題,新舊管治班子的交接期一般較短。以美國為例,現任總統的選舉及就職期間只有兩個多月。然而,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不競逐連任,交接期會提早在選舉提名期結束時開始,距離新管治班子上場可達四個月之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計劃檢視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期,應訂於任期屆滿前95天的首個星期日的規定,以便在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採用新的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 鑒於即使選舉委員會在首個投票日未能選出新任行政長官,選舉主任仍可在該選舉程序終止日起計算第42天的星期日訂為第二個投票日,政府會否經考慮該安排後,調整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後舉行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期,以縮短新舊管治班子的交接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職位將自七月一日起出缺。就此,特區政府原已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規定,指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為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日。因應第五波疫情迅速及大規模爆發,屬危害公共安全及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同意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以下簡稱《緊急條例》)第2(1)條,制定《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把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押後至今年五月八日舉行。援引《緊急條例》把選舉押後,是因應疫情的緊急性而就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作出的一次性折衷方案,不能與一般情況一概而論。
 
  就陳議員的問題,我的具體回覆如下:
 
  就(一),《條例》第10(1)條規定,若行政長官職位因任期屆滿而出缺,即就填補該空缺的選舉日應訂於任期屆滿前95天的首個星期日。有關條文自《條例》於二○○一年生效起實施,由二○○二年舉行的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開始,各屆的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均是依此訂出,行之有效。去年,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和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透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就選舉法例作出全面修訂,當中亦未有修改有關條文。
 
  按照《條例》第 10(1)條的規定,未來各屆的行政長官選舉日期皆具有清晰的確定性,在任政府並沒有指定選舉日期的彈性,可消除任何由在任政府指明選舉日期而帶來不公平的觀感。另一方面,規定行政長官選舉須在任期屆滿前的95天的首個星期日舉行,是為了預留時間以作出多項重要工作,包括:
 
(i)讓候任行政長官有充足時間籌組新的管治班子;
 
(ii)留有充足時間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任命;
 
(iii)讓新舊班子有足夠時間進行交接工作和過渡安排;及
 
(iv)預留時間以解決可能出現的法律挑戰,在這方面,根據《條例》第34條及39條,可藉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挑戰行政長官選舉結果,而要解決有關的法律挑戰的過程需時兩個月以上。
 
  就(二),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0(1)條的規定而訂出的選舉日,可為候任行政長官預留約三個月的時間組成管治班子並為新一屆政府的工作做好準備。另一方面,《條例》亦訂明在某些情況下須宣告選舉程序終止,並訂出新的投票日。這些情況包括:候選人去世、候選人喪失當選資格及沒有候選人在有關的選舉中獲選出。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則須按《條例》第 11(2)條規定,把選舉程序終止日起計算第42天的星期日或首個星期日訂為第二個投票日。在此情況下,候任行政長官則將有約兩個月的時間進行準備工作,仍然相對充分。
 
  雖然自回歸以來行政長官選舉須進行第二個投票日的情況從未出現,但鑒於行政長官的重要憲制地位,為審慎起見,我們認為在訂定投票日期時,仍有需要顧及在現屆行政長官任期內可進行第二個投票日的可能性,以確保符合《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任期五年的規定。如果我們縮短交接期,把第二個投票日的日期訂為首個投票日,則一旦出現有需要舉行第二個投票日的情況時,候任行政長官的準備時間將會十分緊迫,並不理想。在規劃選舉日期時,我們認為為候任行政長官預留相對充分的交接時間比較合適。
 
  總括來說,《條例》第 10(1)條自實施以來一直行之有效,我們目前並沒有修訂有關條文的計劃。

  多謝主席。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