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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防止動物向人類播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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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今年一月,有寵物店倉鼠樣本對2019冠狀病毒病的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為減低疫情傳播風險,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強烈建議市民把他們在本地寵物店購買、涉及兩個批次的進口倉鼠交予該署作人道處理。然而,有人在漁護署新界南動物管理中心外阻礙市民向該署交出倉鼠,並接收有關倉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行法例(包括《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以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有否明確賦權漁護署、衞生署或其他政府部門,(i)可基於某類動物有向人類傳播病毒的風險,命令市民交出其飼養的該類動物,以及(ii)對阻撓市民遵從該命令的人士作出懲處;如有,有關政府部門在上述事件中未有行使有關權力的原因為何;如否,會否修訂法例,明確賦予有關部門該等權力,使其能夠有效履行維護公眾衞生及保障市民健康的職責?

答覆:

主席: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本港有寵物店店員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及後該寵物店的倉鼠樣本對該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經徵詢專家意見,政府認為於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二○二二年一月七日兩批從荷蘭進口的倉鼠帶有病毒的風險較高,並在評估風險及相關因素後,強烈呼籲市民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或之後於本地寵物店購買的倉鼠交予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作人道處理。至三月底,共有145隻倉鼠由主人放棄飼養並交漁護署處理。

  為減低可能存在的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風險,漁護署亦即時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將相關寵物店及其貨倉內的動物,以及其他寵物店內的倉鼠進行人道處理,並暫時禁止所有作商業用途的細小哺乳類動物(包括倉鼠)進口。

  對於有人在漁護署新界南動物管理中心外阻礙市民交出倉鼠,以及接收市民原擬交予漁護署的倉鼠,漁護署已公開譴責有關行為,指出此舉可能對有關人士本身及公眾構成衞生風險。該署並已就事件報警,交由警方跟進及處理。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該衞生主任可命令就該物品執行任何疾病控制措施,或將該物品銷毀。妨礙或協助他人妨礙衞生主任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個月。政府近日對《規例》作出修訂,包括明確訂明有關物品(包括動物)擁有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物品,並把不遵從有關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有關的修訂已於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至於《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條例》),旨在規管動物及禽鳥的檢疫與疾病預防等事宜,《條例》對「疾病」的界定包括多種動物疾病,如口蹄病、豬瘟等,但不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