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四題:吸納中國概念股公司在香港上市
*********************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智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二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指出,由於內地企業在海外市場上市需面對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增加,不少中國概念股(中概股)公司選擇回流。政府已做好準備吸納優質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以提升香港作為全球融資平台的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就吸納優質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制訂具體方案;如是,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二)鑑於有分析指出,隨着美國國會於二○二○年通過《外國公司問責法案》,未能滿足相關審計要求的中概股公司最快需在二○二四年從美國退市,政府有否評估有多少中概股公司可能受影響並需轉投香港上市;及
 
(三)鑑於有意見指出,中美政治博弈或令中概股公司需於極短時間內從美國退市並轉投香港上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有關監管機構有否設立應變機制及措施,對有關的中概股公司作出監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內地企業在國際市場融資需求龐大,有超過200家企業在海外上市,亦即市場一般所稱的「中概股」。關於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三月十六日會議後表示,目前相關監管機構就「中概股」監管事宜保持了良好溝通,已取得積極進展,正在致力於形成具體合作方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證監)隨後亦表示,將繼續爭取就審計監管合作達成協議。中證監亦同時表示,將進一步推動高水準對外開放,加強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的務實合作,共同維護香港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抓緊推動企業境外上市監管新規落地,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管道暢通。
 
  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配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針,貢獻國家高水準對外開放。對於希望選擇香港市場的「中概股」發行人,我們亦已做好準備,把握國際金融中心的制度優勢和「一國兩制」下的獨特有利位置,吸納優質「中概股」在港上市,豐富市場選擇,增加市場流動性。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把香港發展成更深更廣的融資平台。港交所二○一八年四月實施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其中亦已包括為在海外主要市場上市、屬新興及創新產業、且符合特定資格的大中華發行人(註)設立優待第二上市渠道,同時豁免其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
 
  因應越來越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有意回流,並預計相關上市的需求將會持續增長,港交所二○二○年起對有關上市制度作出了全面檢討,並於二○二一年三月就一系列進一步優化和簡化大中華發行人回流本港上市的建議諮詢市場。在大部分意見支持下,港交所已於二○二二年一月實施相關措施,進一步便利「中概股」在港第二上市,或獲得主要上市地位。主要的具體優化措施如下:
 
第二上市
 
  放寬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要求的規定,刪除有關屬於創新產業的條件,並降低市值規定至30億元;
 
第二上市轉主要上市
 
  第二上市發行人若在海外市場除牌,即可被視為在港主要上市,需要遵守《上市規則》中適用於主要上市發行人的有關條文,但有關發行人將有12個月的寬限期轉按香港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備財務報表;
 
  對於非自願從海外市場除牌的發行人,就預期非自願除牌一事通知港交所前所訂立的持續交易亦可獲過渡安排,令有關交易自通知當日起計三年內獲豁免符合有關《上市規則》條文。如有必要,港交所可按個別情況給予寬限期;及
 
雙重主要上市
 
  擁有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獲豁免大中華發行人若符合第二上市的規定,可直接申請雙重主要上市,其現行的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亦將獲豁免。此外,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亦可在來港第二上市後轉為主要上市地位,其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亦將繼續獲豁免。
 
  上述措施除容許更多「中概股」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給予相關發行人更大靈活性,便利其直接申請雙重主要上市或透過轉移獲得在港主要上市的地位。一旦因故在海外市場撤銷上市地位,仍保留在港主要上市。整體而言,措施將有利爭取吸納在海外上市的優質「中概股」在港上市,配合內地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提升香港全球首選融資平台的競爭力。
 
(二)及(三)香港擁有高度開放和國際化的市場、監管制度與主要市場接軌,提供一個高效率、公開透明的上市平台。自二○二○年以來,「中概股」發行人已按各自情況訂定最合適的安排。港交所和證監會一直密切留意相關動向,並透過一系列對上市制度的優化,在平衡相關風險和對投資者的保障下,致力吸納優質「中概股」回流。
 
  根據市場資料,目前有超過200隻「中概股」在美國上市。截至二○二二年三月,有19家「中概股」發行人已透過第二上市或雙重主要上市回流本港,其總市值佔所有於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超過七成。港交所和證監會會繼續根據已優化的上市規則審批有意回流「中概股」的上市申請。
 
  處理上市申請時,港交所一直以來擔當前線規管者的角色,根據《上市規則》審批擬在香港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公司上市後,繼續對它們進行監察。證監會則監督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採取「前置式」措施,及早介入嚴重個案。
 
  具體而言,證監會會定期與港交所討論與上市有關的事宜。根據雙重存檔制度,港交所會將由上市申請人遞交的資料的副本送交證監會。假如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申請資料內所作的披露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認為讓該等證券上市並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證監會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證監會亦會定期稽核港交所在規管與上市有關的事宜方面的表現。
 
  上述機制現時運作暢順,政府會與證監會和港交所保持溝通,持續檢視相關上市規管制度的落實情況,並適時予以優化。
 
註:即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的合資格發行人。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