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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長官選舉的群組及多戶聚集作出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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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於五月八日舉行,提名期由四月三日開始,至四月十六日結束。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第599G章》)第3(1)(a)條和第8A(1)條,除獲豁免的聚集外,禁止在指明期間進行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處所以外的公眾地方進行多於二人的聚集(即「群組聚集」) 及涉及兩戶以上的人士在私人地方進行多戶聚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已於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上述指明期間為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至四月六日。行政長官亦已公開表示有關限制將一直延長至四月二十日為止。
 
  根據《第599G章》第5(1)(b)及8D(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群組聚集/多戶聚集,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即可准許有關聚集。考慮到行政長官選舉的特殊性,政務司司長已行使有關權力,准許「行政長官候選人」在四月三日至五月八日期間,舉行以下的群組聚集及/或多戶聚集(以下統稱「聚集」):

(a)由四月三日起至四月二十三日或候選人資委員會資審會就行政長官選候選人的資作出裁當日,視乎何者較早而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即任何曾公開宣布有意在五月八日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參選的人士)獲准許舉行與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委員之間與選舉相關的聚集。然而,若某聚集最終並沒有任何選委會委員出席,則不屬獲准許的聚集;及 

(b)在四月二十三日或資審會就候選人的資作出裁當日,視乎何者較早而定至五月八日期間「行政長官候選人」(只包括獲資審會裁定提名有效的人士),獲准許舉行與公眾之間與選舉相關的聚集。
 
  有關准許只適用於在受《第599G章》規限的公眾地方內進行的室內聚集,而不適用於戶外的群組聚集。
 
  《第599G章》第5(2)及8D(2)條訂明,政務司司長如認為有必要,可對任何准許附加條件。就此,政務司司長已對有關聚集施加附加條件(詳見附件),以減低疫情傳播的風險。這些條件包括參與人士在入場前必須量度體溫、在活動期間必須佩戴口罩、不可提供食物或飲品,而且聚集須恪守《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中的適用指引等。
 
  行政長官選舉為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的選舉,情況的特殊性毋庸置疑。在完善選舉制度下,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委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豁免行政長官候選人與選委會委員的聚集,可確保委員在作出提名及投票時,對候選人有充分的認知,以作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決定。另一方面,考慮到行政長官的重要憲制地位,而是次選舉為完善選舉制度後的首場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需要進行競選活動,向香港社會(包括全體香港市民和選委會委員)宣傳其政綱和理念。整個競選過程體現新制度具有廣泛代表性,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和社會整體利益。讓選委及廣大市民充分了解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施政方針,亦可令政府日後施政更為順暢。因此,作出有關豁免符合公眾利益,亦有必要性。
 
2022年4月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0時24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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