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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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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條例)下的八項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規例,而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局長亦根據該條例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以延續及加強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法律框架。該九項修訂規例將於今日稍後刊憲,並於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由於香港和全球各地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仍然嚴峻,政府需要延長第599章下多項緊急規例的有效期,延續實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框架,令政府能繼續採取措施進一步遏制當前疫情及保障公眾健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修訂下列八項緊急規例,將其有效日期延展六個月至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1)《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
(2)《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
(3)《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
(4)《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5)《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
(6)《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
(7)《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
(8)《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

  政府發言人指出,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旨在繼續保持實施相關防疫措施的法律框架,但並不代表該等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相應的失效日期。相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根據本港整體疫情防控及恢復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需要調整個別限制和條件。
 
  同時,盡早檢測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部分,政府會不時因應風險評估和疫情發展等因素調整檢測策略。為完善現行強制檢測安排的法律框架,以及提高違反強制檢測要求的阻嚇力,政府亦就第599J章作出其他修訂,以(一)要求需照顧者(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負責人盡其最大努力,確保該需照顧者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令下的規定(除若干可作為免責辯護的情況外);及(二)因應早前已提高第599J章下定額罰款水平,現提高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及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的相關罪行罰則,以加強阻嚇力並維持不同罰則之間的分級。修訂後,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和強制檢測公告者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而不遵從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者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對感染者和他們的密切接觸者採取強制隔離和檢疫措施,是阻截2019冠狀病毒病在社區傳播和及早為患者提供支援或治療的關鍵一環。政府修訂第599A章,以加強對個別人士、物品(包括動物)或地方採取檢疫或隔離措施的法律條款,包括將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訂明為罪行並引入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亦完善管制進入或離開檢疫或隔離處所的條款。
 
  發言人說:「政府敦促所有須接受強制檢測、隔離或檢疫的人士遵守相關規定,以阻截病毒在社區傳播。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各項措施,以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整。」
 
2022年3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