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題:打擊非法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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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漁民反映,本港東、南、西部水域均有以電魚等大破壞力方式非法捕魚的問題,情況嚴重。然而,政府未能根治非法捕魚,令守法的香港漁民(包括港澳流動漁民)的生計大受影響,亦令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受到嚴重破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截至本年一月),每年政府就打擊非法捕魚工作所涉的開支、人手編制及巡邏船隻數目;執法人員巡邏的海域及次數、採取聯合行動的次數,以及在該等行動中發現非法捕魚的宗數,並按捕魚方式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百分比;
(二)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每年有關非法捕魚的下述數字:(i)接獲投訴宗數、(ii)在巡邏或聯合行動中發現有人非法捕魚但未能成功作出拘捕的個案宗數、(iii)被捕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iv)重犯者被捕人數及個案宗數、(v)被定罪人數及個案宗數,以及(vi)被定罪者的最高及最低判罰(以表列出);
(三)政府是於何時開始以實時衞星資料協助追查遮蓋了船隻牌照的非法捕魚船隻;鑑於有漁民指出,不少該等船隻藉關閉衞星定位以隱藏蹤蹟,有否評估該手法會否影響應用衞星資料的成效,以及會否採取其他方法(例如使用漆彈及其他新科技)以加強執法效率;
(四)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每年政府按現行通報機制,把巡邏時發現在香港水域非法捕魚的內地漁船資料轉交廣東省當局跟進的個案宗數;當中成功作出拘捕及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如無成功個案,有否評估該通報機制的成效;及
(五)會否修訂法例以加重非法捕魚的罰則,以及增撥資源以加大執法力度?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政府就打擊非法捕魚活動進行執法工作所投入的開支及人手如下:
年度 | 開支 (百萬元) |
人手 (人員數目) |
二○一九至二○ | 16.9 | 18 |
二○二○至二一 | 19.2 | 34 |
二○二一至二二 (修訂預算) |
25.9 | 34 |
自二○二○年八月中起,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由過往調配三艘增至七艘執法船隻,進行針對性不定時(包括晚間及清晨)的巡邏,並根據《漁業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71章)及《海岸公園條例》(香港法例第476章)打擊非法捕魚活動。
過去三年,漁護署在本港各處海域進行巡邏,以及與水警採取聯合行動的次數表列如下:
地點 | 年度 | |||
二○一九至二○ | 二○二○至二一 | 二○二一至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一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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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 (位處海下灣、印洲塘、沙洲及龍鼓洲、東平洲、鶴咀、大小磨刀、大嶼山西南) |
巡邏次數 | 3,154 | 3,080 | 2,842 |
聯合行動次數 | 23 | 13 | 19 | |
其他水域 (主要包括: (i)蒲台、南丫島、長洲、石鼓洲及索罟群島; (ii)大小磨刀、沙洲、龍鼓洲及后海灣;以及 (iii)大鵬灣至果洲群島一帶水域) |
巡邏次數 | 1,625 | 1,657 | 1,641 |
聯合行動次數 | 41 | 67 | 116 |
過去三年,在巡邏或聯合行動期間發現非法捕魚方式的資料表列如下:
非法捕魚方式 | 二○一九至二○ | 二○二○至二一 | 二○二一至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一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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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 | % | 次數 | % | 次數 | % | |
蝦拖 | 16 | 38.1 | 57 | 47.1 | 43 | 55.1 |
摻繒 | 2 | 4.8 | 8 | 6.6 | 2 | 2.6 |
單拖 | 0 | 0 | 1 | 0.8 | 0 | 0 |
雙拖 | 8 | 19.0 | 13 | 10.8 | 8 | 10.3 |
圍網 | 0 | 0 | 1 | 0.8 | 0 | 0 |
刺網 | 11 | 26.2 | 30 | 24.8 | 17 | 21.7 |
籠捕 | 5 | 11.9 | 5 | 4.1 | 2 | 2.6 |
延繩釣 | 0 | 0.0 | 3 | 2.5 | 3 | 3.8 |
定置網 | 0 | 0.0 | 2 | 1.7 | 2 | 2.6 |
其他 | 0 | 0 | 1 | 0.8 | 1 | 1.3 |
(二)過去三年,漁護署在執行打擊非法捕魚行動的數字表列如下:
項目 | 年度 | ||
二○一九至二○ | 二○二○至二一 | 二○二一至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一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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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投訴宗數 | 161 | 166 | 138 |
在巡邏或聯合行動中發現非法捕魚的宗數 (其中未能成功拘捕的宗數) |
56 (41) |
128 (109) |
89 (77) |
成功拘捕的宗數 (被捕人數) |
15 (24) |
19 (66) |
12@ (20) |
成功檢控的宗數 (成功檢控人數) |
14 (22) |
20 (63) |
8 (16) |
判處最低及最高罰則 | 最低罰款500元; 最高監禁兩個月 |
最低罰款550元; 最高監禁六星期 |
最低罰款1,000元; 最高監禁六星期 |
重犯個案宗數 (重犯者人數) |
0 (0) |
0 (0) |
0 (0) |
此外,水警於過去三年接獲有關非法捕魚的投訴分別有67、86及68宗。
(三)漁護署自二○二一年三月起使用實時衞星資料的系統,以協助識別具有相關訊號的非法捕魚漁船。該系統透過分析實時衞星資料中有關船隻的航速、航向、船隻數碼身分和牌照號碼及過往航跡等資料,協助執法調查及追蹤。另外,該系統可協助漁護署分析非法捕魚活動的黑點、涉及船隻的數目及作業時間,從而調配資源及部署執法行動,更有效地打擊非法捕魚。
此外,為掌握更多方面的非法捕魚資料,漁護署也與漁民團體合作,由漁民使用漁船在海上協助收集非法捕魚的情報,配合實時衞星資料的分析,從而部署更有效的執法行動。
由於使用漆彈可能涉及特別的器具及一定程度的武力,我們必須小心考慮相關風險。此外,如涉及非法捕魚的船隻已逃離案發現場,即使其後再次被署方發現,亦難以確定當時涉案的人士。因此,就使用漆彈標記船隻以協助執法人員作事後調查及舉證而言,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漁護署在執法行動中,首要仍會以各種可行方法截停有關可疑船隻,登船進行非法捕魚的搜證工作。漁護署會繼續研究應用不同方法以提升執法效率。
(四)為打擊越境非法捕魚船隻,漁護署和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及其相關的執法支隊,包括深圳市及珠海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在日常執法時進行實時資訊交流、互通情報及相互協作,包括當漁護署在執法期間發現內地漁船於香港進行捕魚活動時,會通知內地相關執法支隊。情況許可下,內地執法支隊會派遣巡邏船到水域邊界提供協助。漁護署亦會把有關懷疑進行非法捕魚的內地漁船資料或巡邏期間發現懷疑為內地非法捕魚船隻的資料,轉交廣東省總隊跟進。過去三年(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署方轉介有關船隻資料到相關內地機關的宗數分別為12,49及44宗。自二○二○年八月起,內地單位已就漁護署轉介的22艘內地船隻作出跟進及回覆,當中包括扣查及對船上人士進行教育,船東亦須承諾不再越境,也有個案涉事人被罰款最高人民幣32,000元。為加強兩地執法,漁護署會繼續與水警及內地單位合作,加強信息交流,並共同制訂聯合行動打擊越境非法捕魚活動。
(五)根據《漁業保護條例》,任何人士使用被禁止的捕魚器具,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根據《海岸公園條例》,任何人士於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進行非法捕魚活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相關法例實施至今,法庭對違例者判處的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三個月,並下令充公涉案的捕魚器具,包括繩纜、網具、攪纜機等。我們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具有一定的阻嚇力。漁護署經整合內部資源後,加上從漁民收集非法捕魚的情報,並配合實時衞星資料的分析後,打擊非法捕魚的執法行動已見成效。政府會繼續適當調撥資源及應用科技以打擊非法捕魚活動。
完
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