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強積金投資於指明內地當局的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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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俊碩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計劃修改目前適用於規管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投資的法例,將中央政府及內地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指明內地當局)納入為「獲豁免當局」,以便利強積金投資於該等當局所發行的債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每一指明內地當局所發行的個別債券數目;該等債券涉及的最短和最長年期及收益率範圍為何;

(二)鑑於在目前規限下,強積金對指明內地當局發行債券的投資,只佔強積金總資產值的0.27%,政府有否預計修改有關法例後的第一年,投資於指明內地當局所發行債券的百分比會增加多少;及

(三)鑑於政府建議,在指明內地當局獲納入為獲豁免當局後,每個強積金基金可把最多三成的資金投資於指明內地當局同一次發行的債券,並可選擇把所有資金投資於其至少六次不同發行的債券,有關建議上限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現就黃議員提問中的各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 根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即中國債託管清算機構)的數據,有關過去三年中央政府(包括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和三家政策性銀行(即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發行債券的資料,現表列於下:
 
債券 發行機構
中央政府* 政策性銀行
發行量
(單位: 人民幣億元)
2019年 40,091.00 36,602.10
2020年 70,173.25 49,028.50
2021年 66,758.06 50,344.10
發行年期 3個月- 50年 6個月- 20年
到期收益率 2.0006% - 3.4350% 2.2189% - 3.4469%
*包括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投資於債券佔強積金總資產值19.5%,而投資於中央政府和三家政策性銀行及内地商業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分別佔強積金總資產值的0.28%及2.24%。

  隨著內地債券市場成爲全球第二大及亞洲第一大市場,強積金業界對投資於更多元化和回報穩健的投資選擇,尤其是中央政府及内地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的需求日益增加。就此,經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檢討後,政府計劃於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出修改《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 485A 章)(規例),把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及内地三家政策性銀行納入為規例下的「獲豁免當局」,以便利強積金投資於其債券。根據現時規例所定下的投資規則,每個強積金基金可把最多三成的資金投資於「獲豁免當局」同一次發行的債券,並可選擇把所有資金投資於同一「獲豁免當局」至少六次不同發行的債券,以分散風險。至於投資於新增內地機構發行的債券數量,將視乎個別強積金基金的投資政策及市場情況而定,我們沒有有關預測數字。

(三)規管強積金投資的法例及相關指引所訂立的投資限制,主要目的是為平衡強積金的投資風險,以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現時強積金基金投資於任何一個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的總額,不得超逾單個強積金基金的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十。如上述,根據現行的規則,強積金基金投資於「獲豁免當局」發行的債券,則可把最多三成的資金投資於「獲豁免當局」同一次發行的債券,並可選擇把所有資金投資於同一「獲豁免當局」至少六次不同發行的債券。現時「獲豁免當局」包括特區政府、外匯基金及得到最高可得的信貸評級的任何政府、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或儲備銀行,或多邊國際機構。這些機構所發行債券的違約風險相對而言非常低,因此對其投資的上限較高。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