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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數碼資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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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非同質化代幣(NFTs)及虛擬貨幣等數碼資產吸引了不少香港投資者的注意。這類資產可經不少海外網上平台進行交易。由於有關資產的價格波動極大及具有隱匿性和去中心化的特性,其交易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掌握現時本港NFTs交易的情況;若是,會否公布相關資料;若不會公布,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涉及NFTs及虛擬貨幣的罪案的趨勢為何;
 
(三)有否計劃規管NFTs的交易,避免其淪為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工具;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積極採取措施,提高公眾對進行NFTs及虛擬貨幣等數碼資產交易所涉風險的警覺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近年,「虛擬資產」的交易量大幅增加。雖然「虛擬資產」具發展潛力,但由於其可匿名買賣和無須經認可中央系統處理的特性,這類交易亦會對國際金融系統構成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作為負責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的跨政府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已於二○一九年新增規定,要求各成員地區需採取措施,須規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並監管它們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的合規情況。作為特別組織的成員,香港也應訂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規管制度,因此政府已建議透過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以訂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就此,我們已在二○二○年十一月至二○二一年一月期間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規管制度的建議諮詢公眾,並在二○二一年五月發表諮詢總結。我們正根據從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擬備法例修訂內容,目標是在本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本年一月發布了有關加密資產和穩定幣的討論文件,闡述對用作支付用途的穩定幣的監管政策構思,並邀請業界和公眾提出意見。
 
  就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金管局及警務處後,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警方數字,過去三年(即二○一九、二○二○及二○二一年),與「虛擬資產」相關的罪案總數分別為360宗、494宗及1 397宗,當中涉及金額約3 300萬元、1億1 440萬元及8億2 410萬元。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提及的數字中,有相當個案(二○二一年為總數的40%)只涉及犯案人以「虛擬資產」作招徠,而沒有涉及實際的「虛擬資產」交易。
 
  至於「非同質化代幣」(坊間一般稱為「NFT」),警方在過去三年並無接獲有關「非同質化代幣」的個案,而證監會及金管局均無備存「非同質化代幣」的交易數字。
 
(三)考慮到「虛擬資產」發展迅速,特別組織在其規管「虛擬資產」的指引中建議,應以功能性的方式定義受規管的「虛擬資產」。因此,在擬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政府亦建議根據特別組織的定義界定「虛擬資產」,即該資產須要是公眾接受作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的交易媒介,並且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等。任何「虛擬資產」,只要符合有關定義,而又不屬於條例特別豁免的類別(例如: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飛行里數、信用卡獎賞等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便會涵蓋於「虛擬資產」的定義範圍。
 
  現時「非同質化代幣」並沒有統一定義。一些「非同質化代幣」可能只用作收藏用途,但一些則可能與其他資產(甚至證券資產)掛勾。因此,某「非同質化代幣」實際上是否涵蓋於擬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亦需視乎其具體條款及特質,而這亦符合特別組織採用功能性方式定義的目標。
 
(四)在公眾教育方面,由於「虛擬資產」的投機成分甚高,而且或會涉及詐騙、保安漏洞和市場操控等,因此會在投資者保障方面帶來挑戰。就此,擬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亦將包括投資者保障元素。與此同時,政府和各監管機構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公眾教育,例如透過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投委會)的「錢家有道」平台,以教育文章及資訊圖表等方式,讓市民更容易了解「虛擬資產」的特性及風險。其中,於二○二一年五月,投委會刊登了一篇關於「非同質化代幣」的文章以解釋其特質、價值及風險。
 
  此外,證監會亦不時透過聲明及通函提醒投資者買賣虛擬資產的風險,例如其於二○二一年七月發出聲明,提醒投資者在投資虛擬資產時,應注意使用不受規管的平台的風險。證監會及金管局亦有向銀行及證券業界發出通函,就銀行及證券業的中介人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時的安排提供指引。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