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今日發表(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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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一月二十七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發表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
 
  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在記者會上說:「二○二二年行政長官選舉將於今年三月二十七日舉行。根據既定做法,選管會於每次選舉前,都會檢討及更新選舉活動指引。」
 
  「這指引是以二○一六年十月發表的指引為基礎,作出適當及必要的修訂,主要修訂共有約50項。修訂主要有三個類別:第一類是反映相關選舉法例的修訂,主要是去年三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經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後,立法會在去年五月通過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候選人提名程序等;第二類是與其他選舉指引看齊而作出的改動,包括去年七月發表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活動指引及去年十月發表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已經作出的同類修訂;第三類是說明新的選舉安排和程序,例如發出選票的安排和若需進行第二輪投票的投票時間等。這指引絕大部分的修訂屬於第一和第二類。」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候選人提名
 
  《條例》已於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刊憲生效,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方法均作出了改動。
 
  根據新修訂的選舉法例,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經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有競逐的選舉和無競逐的選舉均須進行投票,候選人須獲得超過750張有效選票才能當選。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並在選舉委員會的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不少於15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並且不能撤回或撤銷。
 
  「指引亦更新了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的情況。而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資審會可要求選舉主任提供意見,亦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二○二二年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已定於二月二十日開始,至三月五日結束。

  馮驊法官講解是次選舉的投票及點票安排。
 
投票安排
 
  選舉事務處會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設立一個主投票站,供選舉委員會委員就行政長官選舉進行投票。有競逐的選舉與無競逐的選舉,均須進行投票。
 
  有競逐的選舉,第一輪投票時間是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取得超過750張有效選票的候選人,即在選舉中當選。
 
  「若果有三名或以上候選人,但並無任何一名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取得超過750張有效選票,就會舉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在下午三時至四時舉行,原則上供淘汰後剩下的最高票兩名候選人競逐。」有競逐的選舉投票安排詳情可參閱指引的第四章。
 
  只有一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參選的無競逐的選舉中,進行投票的時間是今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候選人取得超過750張有效的「支持」票,即在選舉中當選。
 
  馮驊法官說:「是次行政長官選舉主投票站會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核實選民身分及發出選票,以期令發出選票工作更有效率和準確。選舉委員會委員領取選票時須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或法例規定的其他替代文件。」
 
點票安排
 
  中央點票站設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點票會於在場的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的監察下,由點票站工作人員以人手進行。公眾人士及傳媒可以進入點票站觀察點票,選舉主任會於點票站外張貼通告,顯示公眾範圍內可容納的入場人數上限。選舉事務處會於點票站內裝設閉路電視,攝錄點票站(包括公眾範圍)實際情況作紀錄用途。
 
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的措施
 
  一如去年十二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選舉事務處將推行多項措施,防止2019冠狀病毒病在投票站及點票站散播。
 
  馮驊法官說:「因應疫情發展,我們鼓勵選舉委員會委員進入主投票站時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並遵守一系列防疫措施,選舉事務處會在主投票站外貼出『安心出行』二維碼,然而,是否使用『安心出行』,並不會影響其投票權。」
 
  至於進入中央點票站兼新聞中心,除獲豁免人士(12歲以下、65歲或以上人士,以及使用「安心出行」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外,所有入場人士,包括市民、傳媒、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及代理人都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
 
  「現時並非身處香港而有意投票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留意抵港的檢疫安排,盡早規劃行程及預留足夠時間完成抵港檢疫要求,例如在投票日至少21天前返港,以便在投票日可在投票站內行使投票權。」
 
  選舉事務處會繼續與食物及衞生局、衞生防護中心保持緊密聯繫,密切注視疫情發展,並因應情況作出評估。
 
選舉廣告
 
  「指引調整了候選人上載選舉廣告修正資料的期限。如果上載至候選人平台或中央平台,或向選舉主任繳存的選舉廣告的資料中如有任何錯誤,所有修正的資料必須最遲於投票日後的三個工作天內上載至候選人平台或中央平台,或向選舉主任繳存,修正資料的限期較以往的兩個工作天增加了一日。有關發布選舉廣告的規定已列於指引第八章。」
 
選舉開支
 
  根據《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54A章),指引列明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由1,570萬元增加至1,760萬元。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不可以超逾法例規定的最高限額,否則即屬違法。
 
  指引亦列明候選人將選舉申報書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的限期,由過往於選舉結果在憲報刊登或宣布選舉程序終止後的30日,增加至60日。
 
  指引說明現任行政長官如尋求第二屆連任,現行的法例並無規定他/她須辭職或休假才可參選。他/她理應自行安排資源進行競選活動,但如果於某種情況下因為要繼續履行行政長官的職務,以致活動中無可避免涉及到因其職位或工作關係而有權用作私人用途的任何以公共資源提供的保安安排、交通工具、秘書服務及居所的使用,則需要清晰分攤作為行政長官職務相關及作為競選活動,兩個不同目的而使用的資源,並需要將選舉相關的開支計入其選舉開支及在選舉申報書中清楚列明。
 
作出支持聲稱
 
  馮驊法官提醒候選人,包括尋求連任的行政長官,應謹慎處理其選舉廣告內的照片。如果候選人將一些同時有其他人士出現的照片納入其選舉廣告,而發布這項選舉廣告的方式意味着或相當可能導致選舉委員會委員相信有關候選人獲得照片中有關人士的支持,候選人必須於發布這項選舉廣告前取得有關人士的書面同意。
 
  他補充:「今次指引是以二○一六年十月發表的指引為基礎作出更新,主要是因應《條例》而作出改動,而有關法例修訂已經過立法會討論和通過,加上指引的其他修訂主要是與其他選舉指引看齊而作出的改動,因此選管會認為無需就這指引進行公眾諮詢。選舉事務處亦已將指引的預覽本於去年十月中提交立法會,並因應議員的意見作出部分的修改。」
 
  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可於選管會網站(www.eac.hk)下載,亦可在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查閱。



2022年1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