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與工傷有關的病假及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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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工傷)有關的病假及補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九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i)三至七天、(ii)八至14天、(iii)15至30天、(iv)31天至三個月、(v)三個月以上至六個月、(vi)六個月以上至一年、(vii)一年以上至兩年,以及(viii)兩年以上;
(二)二○一九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工傷僱員經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永久喪失以下百分比的賺取收入能力:(i)5%或以下、(ii)6%至10%、(iii)11%至20%、(iv)21%至30%、(v)31%至50%、(vi)51%至70%,以及(vii)71%或以上;
(三)鑑於僱主和僱員可協議向勞工處申請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病假期超過七天的工傷個案,二○一九年至今,每年按此方式解決的工傷個案宗數為何;及
(四)二○一九年至今,勞工處有否優化工傷病假的跟進程序,以更便利僱傭雙方以上述方式解決申索事宜,從而加快有關個案的處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優化有關程序?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涉及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包括在獲得解決當年或之前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勞工處呈報的補償聲請,按損失工作日數劃分的按年分項數字如下:
損失工作日數(註) | 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 二○二一年 | |
八日以下 | 11 037 | 8 848 | 9 977 |
八至15日以下 | 5 534 | 4 039 | 4 765 |
15至30日以下 | 3 907 | 2 700 | 3 439 |
30至90日以下 | 4 267 | 2 957 | 4 100 |
90至180日以下 | 2 710 | 1 731 | 2 555 |
180至360日以下 | 2 585 | 1 767 | 2 471 |
360至720日以下 | 2 083 | 1 726 | 2 617 |
720日或以上 | 4 | 1 | 12 |
總數 | 32 127 | 23 769 | 29 936 |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勞工處沒有就該類個案備存損失工作日數數字。
(二)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涉及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包括在獲得解決當年或之前根據《條例》向勞工處呈報的補償聲請,按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劃分的按年分項數字如下: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 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 二○二一年 | |
不需評估 | 17 903 | 14 277 | 16 417 |
0%至5% | 13 254 | 8 800 | 12 689 |
5%以上至10% | 696 | 474 | 552 |
10%以上至20% | 164 | 136 | 162 |
20%以上至30% | 53 | 34 | 44 |
30%以上至50% | 43 | 28 | 33 |
50%以上至70% | 6 | 6 | 12 |
70%以上 | 8 | 14 | 27 |
總數 | 32 127 | 23 769 | 29 936 |
(三)及(四)若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超過七天,而意外並無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在工傷病假已完結後,僱傭雙方可要求勞工處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勞工處會按《條例》為採用上述處理方法的個案直接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解決有關申索。
勞工處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起推行優化工傷病假跟進程序先導計劃,共邀請了七間主要來自飲食及航空業的機構參加,透過篩選合適的個案,主動邀請僱傭雙方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參與先導計劃的受傷僱員無需親身前往辦理病假跟進手續,勞工處可直接按《條例》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加快解決有關申索。經檢討先導計劃後,勞工處會於二○二二年加強推廣「書面病假跟進方式」,主動邀請所有合適個案的受傷僱員及僱主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以簡化程序加快處理工傷個案。
勞工處由二○二○年起備存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的補償聲請的統計數字,按年數字如下:
年份 | 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
二○二○年 | 2 752 |
二○二一年 | 2 622 |
完
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