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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領養兒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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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有寄養家長反映,他們近日就其已寄養近兩年的幼兒申請轉為領養時,被社會福利署(社署)告知必須首先放棄寄養該兒童,再按領養程序申請和輪候領養。事件令人質疑現行程序並非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最大考慮,屬「程序凌駕兒童最佳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就寄養轉為領養兒童的程序的政策和理念為何,以及有否檢討有關程序是否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和實際情況;

(二)社署會否參考法庭在二○二一年審理兩宗有關領養個案的案例,經考慮寄養家庭領養有關兒童是為其最佳利益着想後,可批准寄養家庭直接轉為領養該兒童;及

(三)會否檢視《領養條例》及完善領養政策,以確保領養程序能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大前提,例如無須要求兒童先與寄養家庭分開再等候其寄養家庭申請領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領養政策旨在為有需要的兒童提供最適切的長遠照顧,並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除了領養服務外,社會福利署(社署)為一些由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親生父母或親屬家庭生活的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包括入住兒童之家、寄養家庭、兒童院舍等。如有需要,社署署長會向法院申請成為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以保障兒童的福祉。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領養服務是為那些因父母未能或不願給予照顧的兒童尋找永久和穩定的家庭,給予照顧培養。法庭批出領養令後,領養兒童在法律上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地位,有關該兒童的管養、贍養和教育方面的一切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即歸屬領養父母,是一項為領養兒童長遠福祉而設的服務。寄養服務則是一項臨時照顧安排,為暫時未能進入領養程序、與家人團聚或獨立生活的兒童,提供暫時性的住宿服務,讓他們能享受家庭生活。由於領養與寄養服務性質截然不同,有關家庭所須肩負的權利及責任亦有重大分別,因此社署對申請人的要求及評估的範疇和標準(包括經濟條件、終身照顧承諾等)均有所不同,而兩種服務亦各自有不同的配對機制。由於領養是長遠的安排,適合提供寄養服務的家庭並不一定符合領養的要求。

  若寄養家庭有意領養兒童,必須根據《領養條例》(第290章)的規定申請領養,並透過配對機制配對待領養的兒童。社署署長亦有責任嚴格遵守《領養條例》所列之規條。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社署會暫停該家庭的寄養服務,避免寄養家長有機會影響或左右待領養兒童的意願,破壞配對的公平性;同時使之與其他正在申請領養的家庭在相同的條件下,公平地按照領養程序,由社署或三間獲認可機構進行評估,並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作出配對,確保有需要的兒童獲得最適切的長遠照顧安排。

  社署或相關寄養服務機構在每個寄養服務開始時,均會清楚告知寄養家庭是短暫的照顧安排。寄養家長有責任協助寄養兒童順利與家人團聚或過渡至領養家庭。若寄養家庭不願意合作或會影響兒童的最佳利益,社署署長作為有關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可採取相應行動,包括為該兒童作出其他合適的照顧安排。
  
(二)議員的提問所列的兩個法庭案例,實為同一宗本地領養個案。申請人為該案兒童親生父母在領養安排前自行委託的照顧者,並不牽涉寄養家庭。

(三)社署一直根據《領養條例》所制訂的領養機制,公平地進行評審及作出配對,致力為等待領養的兒童物色安排最合適的領養家庭。政府會細心聆聽各界的意見,持續優化現行機制,同時繼續以兒童的最佳利益及長遠福祉為依歸,妥善處理兒童領養事宜。
 
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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