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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檢獲十七件懷疑象牙製品(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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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昨日(一月二十日)在中西區一間店鋪檢獲十七件懷疑象牙製品。
 
  漁護署人員一月二十日在中西區巡查期間,發現一間店鋪涉嫌以商業目的而管有受管制象牙。有關店鋪懷疑售賣已被禁止作本地貿易的象牙製品及在未能提供任何證明的情況下出售聲稱古董象牙。漁護署已檢取有關物品作進一步調查。
 
  漁護署發言人說:「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包括象。《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已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禁止進口、再出口及為商業目的而管有象牙(『古董象牙』除外)。漁護署已加強巡查,並會繼續與香港海關和相關政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以打擊象牙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商業目的」指:
(一)與貿易或業務有關的任何目的;或
(二)為獲取利潤或其他經濟利益(不論是現金或實物形式)並以售賣、轉賣、交換、提供服務或其他形式的經濟用途或利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導向的目的。
 
  根據《條例》,「古董象牙」指:​
(一)在一九二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發生以下情況的象牙:
(i)被移離野外;
(ii)其天然狀態經大幅改動,以製成珠寶、飾物、藝術品、實用品或樂器;及
(iii)由某人在上述改動後獲得,而在獲得時,已處於上述經改動的狀態,無需作進一步的雕刻、製作或加工以達至其目的;及

(二)不包括象狩獵品。
 
  貿易商如以商業目的管有「古董象牙」,須證明有關象牙符合上述「古董象牙」的定義。可用作證明為「古董象牙」的證明,包括合資格的鑑定評估或由獲認可的化驗所或設施進行科學測齡。
 
  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進口、再出口或管有象牙,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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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昨日(一月二十日)在中西區一間店鋪檢獲十七件懷疑象牙製品。圖示檢獲的懷疑象牙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