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六題:外籍家庭傭工跳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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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熙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持續,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來港人數銳減,導致供不應求,並衍生不少外傭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轉換僱主(俗稱「跳工」)的個案。雖然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表示一直有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打擊跳工,惟據報情況未見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入境處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由提早終止合約的外傭作出以訪客身份延長留港期限的申請;
(二) 過去五年,每年入境處接獲多少宗涉及中介公司教唆外傭甚至提供誘因鼓勵外傭跳工的投訴,以及就該等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及
(三) 就第(二)項提及的投訴中查明屬實的個案,入境處有否將有關的外傭和中介公司列入專項的黑名單;若有,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外傭及多少間中介公司被列入該黑名單,以及他們受到甚麼懲罰?
答覆:
主席: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直積極打擊外藉家庭傭工(外傭)「跳工」的情況,並於二○一三年六月成立特別職務隊。在審核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將懷疑個案轉交特別職務隊作出調查。個案主任會整體地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外傭的行為操守、外傭及前僱主的紀錄、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並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在有需要時主動聯絡前僱主及申請人以了解雙方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就涉嫌「跳工」的外傭而言,入境處會果斷拒絕有關申請,並要求外傭離開香港。入境處亦會保留有關申請紀錄,作為日後再次審核其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申請的考慮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根據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第12條,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他們可選擇填寫入境處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表格ID407E),該表格設有欄目給僱主及外傭填寫終止合約的原因。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理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入境處特別職務隊不時檢討並調整其工作策略,並適時加大力度,主動審查可疑個案,例如加強抽查所有涉及提早終止合約的申請個案。在二○二一年,因懷疑「跳工」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的申請有5 844宗,而被拒絶的申請則有2 833宗,數目接近二○二○年被拒申請總數的九倍。過去五年,因涉嫌「跳工」而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調查的外傭簽證申請個案以及相關申請被拒絕的數字表列如下:
年度 | 轉介個案數目 | 申請被拒絕數目 |
二○一七 | 1 063 | 367 |
二○一八 | 1 184 | 165 |
二○一九 | 1 709 | 267 |
二○二○ | 1 776 | 319 |
二○二一 | 5 844 | 2 833 |
就梁熙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入境處及勞工處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現行的外傭政策,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後離開香港,或於終止僱傭合約後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除因入境處視為合理的特殊情況外(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
政府曾於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容許外傭申請在港以訪客身分延長不超過一個月的逗留期限。有關措施旨在減低外傭跨境期間受2019冠狀病毒病感染的風險。對有需要聘請外傭的本地僱主來說,此措施也有助滿足他們的需求。為防止個別外傭濫用這項便利措施而頻繁轉換僱主,政府已於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停止此項便利措施。
過去五年,外傭在合約屆滿或提早終止(註一)後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期限的申請的相關數字表列如下:
年度 | 二○一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 |
接獲申請數目 | 7 577 | 6 770 | 5 945 | 29 811 | 10 590 |
獲批 申請數目 (註二) (註三) |
6 535 | 5 716 | 5 182 | 28 520 | 5 685 |
拒絕申請數目 (註二) (註三) |
610 | 673 | 612 | 689 | 4 535 |
註一: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要求的統計數字。
註二:除政府曾因應疫情於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會考慮外傭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申請外(有關安排已於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停止),外傭只會在個別情況下獲准以訪客身分延長在港逗留期限。有關個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外傭涉及勞資或金錢糾紛而需出席有關審裁處的聆訊、或因遭受刑事威嚇或虐待而需留港協助調查等。
註三:該年度所處理的申請未必全部為同一年度接獲的申請。
(二)及(三)勞工處負責執行《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以監管本港職業介紹所,並以發牌、巡查、調查投訴及檢控等方法,保障使用本港職業介紹所服務的求職者及僱主的利益。
根據《實務守則》,職業介紹所為僱主及求職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時,必須誠實和盡責,並有責任確保向僱主推薦的應徵者能符合僱主的要求。一般而言,僱主期望職業介紹所推薦的外傭能夠完成為期兩年的標準僱傭合約。
一般而言,入境處在收到有關職業介紹所的投訴或查詢後會將個案轉介勞工處跟進。過往五年(即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勞工處接獲涉及職業介紹所教唆外傭「跳工」的投訴個案分別有15宗、九宗、17宗、29宗及177宗。勞工處已就每宗接獲的投訴展開調查,派員到相關職業介紹所巡查,提醒他們不應鼓勵外傭「跳工」。
在打擊涉嫌教唆外傭「跳工」的職業介紹所方面,勞工處已加強各項打擊措施,包括多次向所有外傭職業介紹所發信,提醒他們不應透過營商手法鼓勵或教唆外傭「跳工」;仔細監察外傭職業介紹所的營商手法,並巡查向外傭求職者(特別是提早終止合約的外傭)及其介紹人提供現金奬賞的職業介紹所,以及制定有關外傭「跳工」個案的巡查及調查指引,以便更針對性地查察及搜集涉及職業介紹所教唆外傭「跳工」的證據。
入境處亦會對涉嫌「跳工」的外傭申請個案作出詳細的分析。針對那些涉嫌鼓勵或教唆外傭「跳工」或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的人士或職業介紹所,入境處與勞工處會採取聯合行動,巡查有關職業介紹所,並提醒他們不應透過不良營商手法鼓勵或教唆外傭「跳工」。
如發現職業介紹所沒有遵從《實務守則》,勞工處可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以敦促其糾正。由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勞工處撤銷或拒絕發出/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的個案分別有六宗、11宗、13宗、七宗及七宗,理由包括持牌人因濫收求職者佣金或無牌經營而被定罪,以及持牌人沒有遵從《實務守則》等。
完
2022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