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有關外傭和外傭中介的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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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珮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經辦職業介紹所(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中介)以提供就業服務,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申領牌照。政府沒有規定外傭必須經外傭中介謀職,但個別外傭來源國政府或會有此規定。據悉,部分外傭中介因此會向有關國家當局申請由領事館發出的有關牌照。另一方面,疫情令外傭來港人數銳減。有關外傭中介和外傭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根據《僱傭條例》領有牌照而業務為外傭中介的職業介紹所數字;

(二)是否知悉,現時要求其輸出的外傭必須經外傭中介謀職的外傭來源國,以及涉及的外傭中介數字;

(三)二○二○及二○二一年,當局接獲涉及外傭中介不當行為的投訴宗數,並按下表所列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
 
投訴性質 二○二○年 二○二一年
(i)未有妥善保存紀錄    
(ii)於牌照指明的營業地點外經辦職業介紹所    
(iii)未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勞工處其管理層及營業地址的變動    
(iv)濫收求職者佣金    
(v)無牌經營    
(vi)提交續牌申請時提供明知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vii)未有展示牌照或可從求職者收取佣金的最高限額的附表    

(四)當局有否就第(三)項所述的投訴撤銷或拒絕發出/續發涉事外傭中介的牌照,或向他們發出警告信,或採取其他執法行動;如有,詳情及相關數字為何;

(五)當局自二○一七年一月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及於二○一八年修訂《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後,接獲有關外傭中介的投訴宗數有否減少;如有,詳情為何;

(六)二○一九至二○二一年,每年(i)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來港工作簽證的外傭人數,以及(ii)該處簽發有關簽證的數字和每宗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按外傭的國籍列出分項數字);

(七)是否知悉,二○一九至二○二一年,每年(i)到港外傭的人數及其平均輪候來港時間,以及(ii)因疫情未能按原定時間來港的外傭人數(按外傭的國籍列出分項數字);及

(八)鑑於現時外傭檢疫設施的名額有限,難以預約,當局會否考慮以外傭取得來港工作簽證的日期為決定分配檢疫名額先後次序的準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僱傭條例》第XII部,所有在香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包括提供外傭職業介紹服務的職業介紹所(外傭職業介紹所),必須事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牌照,並受到規管。任何人如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二○二一年底,本港共有3 309間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當中約46%(1 527間)為外傭職業介紹所。政府並無規定外傭或僱主須通過職業介紹所尋找工作或聘用外傭。

  由於《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並無條文要求在本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必須獲得外國官方授權招聘外傭的認可證明,方可提供外傭中介服務,因此,勞工處並沒有搜集及整理有關資料。

(三)及(四)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勞工處分別收到290宗及396宗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的投訴,當中分別有208宗及334宗涉及違反《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職業介紹所服務質素及職業介紹所涉嫌教唆外傭「跳工」的投訴。其餘的82宗及62宗投訴均涉及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個案。這些投訴個案按其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劃分的數字載於附件一。

  勞工處一直嚴厲打擊職業介紹所的違規行為,除定期派員到職業介紹所作例行及突擊巡查,以確保其經營手法符合《僱傭條例》及《實務守則》的要求及規定外,在接獲有關職業介紹所的投訴後,會盡早展開調查。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職業介紹所違反法例,勞工處會提出檢控。此外,如發現職業介紹所沒有遵從《實務守則》,勞工處處長可考慮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以敦促其糾正。

  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勞工處分別成功檢控10間及四間外傭職業介紹所,這些個案按定罪原因劃分的細分數字詳列於附件二。

  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勞工處就違反《實務守則》的要求分別向外傭職業介紹所發出60個及63個書面警告。同期,勞工處每年分別撤銷/拒絶發出或續發七間外傭職業介紹所的牌照。相關個案數字及被撤銷/拒絶發出或續發牌照的原因載於附件三。

(五)為提高業界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勞工處於二○一七年一月頒布《實務守則》,規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分別載列職業介紹所必須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註一)及處長期望職業介紹所達到的標準(註二)。

  此外,二○一八年二月九日生效的《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加強規管職業介紹所,從而更有效地保障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的求職者和僱主。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增加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最高刑罰,由罰款50,000元提高至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並將檢控這兩項罪行的法定時效限制由罪行發生後六個月延長至12個月;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至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增訂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註三);及為處長發出的《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註四)。

  由於《實務守則》及《2018修訂條例》擴大了對職業介紹所的規管範圍,並為求職者及僱主提供更大的保障,因此,勞工處於二○一七年後接獲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的投訴亦有所增加。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勞工處每年分別接獲199宗、357宗、475宗、290宗及396宗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的投訴,當中主要涉及濫收外傭佣金、無牌經營、違反《實務守則》及涉嫌教唆外傭「跳工」等。

  勞工處已加強對不良職業介紹所的執法行動。《2018修訂條例》亦為勞工處的執法行動提供更堅實的基礎。自《2018修訂條例》實施以來,勞工處就98宗涉及無牌經營或濫收佣金的個案考慮提出檢控,當中55宗全賴《2018修訂條例》(包括上文提及的修訂)方能進行。在判刑方面,法院二○一九年就一宗濫收求職者佣金的案件,判罰該職業介紹所及其一名董事共92,000元,罰款為修例前同類案件中的最高罰款額(16,600元)的五倍。同年,法院就一宗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案件判罰120,000元,罰款為修例前同類案件中的最高罰款額(15,000元)的八倍。二○二○年,法院就一宗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案件判被告罰款80,000元。在二○二一年,法院就另一宗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案件判被告104小時社會服務令。

(六)及(七)入境處在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共接獲的外傭入境簽證申請及相關數字載於附件四。

  除上述外傭入境簽證申請外,入境處在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分別批准超過20萬宗及超過34萬宗其他申請(包括外傭完成合約後轉換僱主/與同一僱主續約,以及在特別安排下僱主延長外傭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和外傭再度延後返回原居地的申請等),盡量令有需要的家庭可以繼續得到外傭的支援。

  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入境處特別備存自二○二○年七月起的外傭入境數字。過去兩年,經各出入境管制站入境的外傭人次表列如下:
 
年份 二○二○(七月至十二月) 二○二一
外傭入境人次(註五) 19 328 22 394

  政府沒有備存外傭平均輪候來港時間。就來港工作的外傭提交入境簽證申請而言,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約需時四至六個星期完成審核。在疫情期間,入境處實行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優化工作流程、靈活調配人手、加強應用電子服務等,以加快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一般而言,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最快兩個星期便可完成審核申請。此外,入境處設立了「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亦於二○二一年十二月推出電子化簽證申請服務和「電子簽證」安排。外傭及其僱主在過程中無需親身到入境處辦事處辦理有關手續,既方便又省時。

(八)本地疫情出現急劇變化,政府仍須堅守外防輸入的政策,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逐步有序安排外傭來港,並在此原則下,謹慎調校外傭指定檢疫設施的數目與入住名額,紓緩香港嚴重缺乏外傭的情況。

  政府現時安排三所指定檢疫設施,分別為青衣華逸酒店、香港沙田萬怡酒店及麗豪航天城酒店,提供共2 138個房間,作外傭檢疫用途。青衣華逸酒店將由二○二二年二月一日起提供額外150個房間,即所有指定檢疫設施的房間數目將增至2 288間,以應付需求。外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可透過酒店的網上預約系統預訂房間。

  政府留意到社會各界對指定檢疫設施的預約方法提出的建議,例如按發出工作簽證日期等為預約指定檢疫設施名額訂立優先次序。當中涉及的行政安排(例如安排聘用外傭的家庭遞交外傭的工作簽證及疫苗紀錄等證明文件及進行登記、製作輪候名單、公布輪候次序、定期接受新登記及更新輪候名單等)複雜,造成的延誤會令更多等候來港工作的外傭受到影響。

  政府明白本地家庭對外傭的需求,會在考慮環球及本地疫情後,檢視可否進一步增加指定檢疫設施的數目。

註一:例如不得濫收求職者佣金、須採取公平營商手法、遵守《入境條例》、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個人財物如護照、僱傭合約、銀行提款卡等。
註二:例如保持具透明度的營運手法、與求職者和僱主擬訂書面服務協議、提供付款收據、避免牽涉在求職者的財務事宜等。
註三:新理由包括:(1)持牌人或其相關人士沒有遵從《實務守則》;(2)持牌人的相關人士曾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的任何條文或根據第62條所訂立的任何規例;及(3)持牌人的有關連人士於過去五年內,曾因對兒童、青年或婦女犯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為三合會會員、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的罪行。
註四: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處長可發出《實務守則》列出經辦、管理或控制職業介紹所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供職業介紹所在營運時依循。
註五:上表外傭入境人次包括履行新合約的來港外傭,以及現職的回港外傭。



2022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