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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違反《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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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一月十四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下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875,000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一)是根據金管局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三三金融在二○一六年十一月至二○一九年六月期間未有制定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指引》)的有關段落(註二)。
   
  是次違規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兩個範疇的缺失:
 
  1. 進行交易監察以持續監察業務關係;以及
  2. 實施有效的姓名/名稱篩查機制。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三三金融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信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三三金融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缺失後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及加強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管控制度。就此,三三金融將向金管局提交由外聘審計師編製的報告,以核實其補救及優化措施的完備及有效性;以及
  4. 三三金融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並以合作態度解決金管局的關注事項。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就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來說,大部分的儲值支付工具的業務都屬較低風險,但隨着業務規模和範疇的發展,或會出現較高風險的情況,例如預付卡被卡主以外的第三方不當地用作現金存入再提現。所有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參考這個案中有關啓示,以及金管局發出的相關《指引》和通告,持續確保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管控系統有效,以偵察、評估和管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尤其是當其面對較高風險的情況。」
 
註一: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支付條例》第33Q條而作出的。
註二:《指引》(二○一八年十月版)第5.1段、5.10段、5.14段及6.16段,以及《指引》(二○一六年九月及二○一八年二月版)第5.1段、5.11段及6.22段。
 
2022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