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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應最新疫情發展收緊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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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政府今日(一月五日)公布收緊社交距離措施,於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的十四日期間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在過去一天,本港新冠疫情急劇變化,由數個豁免機組人員輸入個案引起的社區傳播出現擴散,社區可能已存在隱形傳播鏈,現時香港發生大規模爆發的風險極高。政府在未來兩星期必須採取嚴厲措施,務求盡快遏制疫情。」
   
  政府將收緊社交距離措施至第三及第四波疫情時的最嚴厲水平,以全力遏制市面人流、社交活動和人羣聚集,務求減少一切不必要的外出及活動,從而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關措施適用於所有《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管的餐飲業務和表列處所。具體措施(詳情見附件一)包括:
 
(一)餐飲業務
 
(1)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三)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飲品。以B、C及D類運作模式營運的餐飲處所的每枱人數上限分別減至兩人、四人及六人,顧客數目上限以及宴會活動人數上限則維持不變。
 
(2)禁止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亦須暫停卡拉OK及麻將天九耍樂活動等。

(3)繼續維持其他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包括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4)關閉酒吧或酒館。
 
(二)表列處所

(5)除會址及酒店或賓館外,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必須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卡拉OK場所;
(j)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k)按摩院;
(l)體育處所;
(m)泳池;
(n)郵輪(即暫停「公海遊」);及
(o)活動場所。
 
(6)就會址及酒店或賓館而言,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關閉當中用作上述第(4)和(5)點用途的設施,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包括停止提供晚市堂食的要求。
 
(三)佩戴口罩要求
 
(7)在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的十四日期間內,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8)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停止所有大型活動,避免羣組聚集
 
(9)除獲豁免者外,於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的十四日期間內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0)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11)暫停本地遊活動。
 
  政府將於約七天後檢視上述社交距離措施是否有效減少社會大眾的聚集活動,從而控制疫情,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政府發言人表示:「若得到市民通力合作,包括配合上述社交距離措施、根據強制檢測公告進行檢測,以及盡快接種疫苗,我們期望在農曆新年之前遏制疫情,讓市民能夠在較安全的環境下歡度佳節。」
 
2022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21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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