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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維持現行社交距離措施並公布擴展「疫苗氣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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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四日)公布,將刊憲延續現行社交距離措施的有效期14天,由一月六日生效,直至一月十九日為止,並將於二月二十四日落實擴展「疫苗氣泡」的計劃,以預留足夠時間進行準備工作,包括讓市民有序接種疫苗。

  自去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長官提出「抗疫新路向」後,政府以「疫苗氣泡」為基礎,調整了受《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管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相關的社交距離措施,包括要求若干處所(即酒吧或酒館、浴室、派對房間、夜店或夜總會、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郵輪)的員工必須完成接種疫苗,經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者則必須定期接受病毒檢測,光顧D類餐飲處所的顧客必須有三分之二已接種疫苗,而巿民光顧在「疫苗氣泡」安排下營運的表列處所(即麻將天九耍樂處所以外的上述處所)則必須接種疫苗。

  政府將會落實一系列措施,擴大「疫苗氣泡」的要求,其範圍包括所有受第599F章規管的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即酒吧或酒館、浴室、派對房間、夜店或夜總會、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郵輪,以及全部提供堂食的餐飲處所、遊戲機中心、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美容院及按摩院、會址、體育處所、泳池、酒店╱賓館及活動場所)。此外,「疫苗氣泡」亦會涵蓋學校和一些政府文康設施,如公共圖書館等。

  按照目前計劃,當「疫苗氣泡」二月二十四日擴展至受第599F章規管的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以及其他文康設施時,員工須最少已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而在八星期後必須完成接種了兩劑新冠疫苗;而進入對顧客或使用者實施疫苗接種要求的處所時,顧客或使用者須最少已接種了一劑新冠疫苗。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可無需符合疫苗接種要求:(一)因年齡關係而未符合接種疫苗資格;或(二)因健康原因而不適合接種、並持有相關醫生證明書的人士。而經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的員工,須接受指明的定期病毒檢測。

  考慮到業界需要作出準備,接種疫苗要求的具體安排,以及就學校和一些文康設施之適用對象等細節,政府將會與持份者商討後,再公布詳情。政府亦會研究適當的配套安排,以便利處所負責人執行有關規定。

  接種新冠疫苗是本港防疫抗疫策略的重要一環。復必泰和克爾來福疫苗對於預防2019冠狀病毒病重症和死亡情況高度有效,能為接種人士提供有效保護,免於感染後出現併發重症甚至死亡。由一月一日起,政府已進一步擴大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具體措施包括全港十間社區疫苗接種中心,其中九間會延長開放時間,方便市民接種第三劑新冠疫苗;為所有已接種兩劑復必泰疫苗滿六個月的合資格人士接種第三劑疫苗;為新冠康復人士接種第二劑疫苗;以及為12至17歲青少年接種第二劑復必泰疫苗。

  政府發言人表示:「Omicron變異病毒株肆虐全球,近日世界多地均錄得破紀錄的新增個案。我們正與傳播力增強的病毒進行時間競賽,因此務必加快新冠疫苗的接種速度。我們呼籲尚未接種第一、二劑疫苗,以及符合資格接種第三劑疫苗的市民珍惜香港暫時充裕的疫苗供應,盡快接種,把握時間保護自己,為本港建立防疫屏障盡一分力。」

  在現行社交距離措施方面,根據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指示及指明,於一月六日至一月十九日(指明期間)生效的規定及限制詳列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的要求。除酒吧或酒館另有規定外,所有餐飲業務處所須按B類、C類或D類運作模式的其中一種運作,詳情見附件二。
 
酒吧及酒館
 
(二)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酒吧或酒館的規定及限制,詳情見附件二。
 
表列處所
 
(三)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下列第599F章附表所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處所如採取所需特定措施,可按指明的運作模式運作(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二),否則必須繼續關閉: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f)郵輪。
 
(四)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的要求。這些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可予開放,相關規定包括處所負責人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所有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而有關檢測樣本必須是由專業人員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員工亦可以完成接種新冠疫苗作為替代措施。
 
(五)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身處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人士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相關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當中,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反第599F章的規定,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處所內出現違反有關羣組聚集要求的情況,將繼續根據第599G章的規定處理,即參與有關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羣組聚集
 
(六)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七)根據第599G章,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若參加者、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視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並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八)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外)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九)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2年1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04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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