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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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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條例)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條例的主要規定包括:

(一)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兩項規管租賃所組成,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

(二)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就該分間單位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

(四)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百分之十;

(五)規管租賃的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及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估價署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估價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六支區域服務隊的資料,詳見附件。

  如有查詢,請聯絡估價署:
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
電郵:enquiries@rvd.gov.hk
熱線電話:2150 8303
 
2022年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0時22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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