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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使用蛇籠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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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管使用蛇籠(屬於其中一種浸籠)捕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宣布修訂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部分的登記條件,分階段執行。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因應近年社會大眾及漁民團體關注使用蛇籠捕魚對本地漁業資源的影響,漁護署在詳細考慮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後,決定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條例》)第17條修訂登記證明書的有關浸籠登記條件,以規管使用蛇籠捕魚。」

  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的部分,登記條件修訂為:「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的長度不得超過五米。」

  發言人指上述登記條件即時適用於所有《條例》第14條下新的本地漁船登記相關申請,包括前拖網漁船或其替代船隻登記、更改捕魚條件及擁有權易手申請。

  漁護署為現有登記浸籠捕魚的登記證明書持有人訂立寬限期,讓他們有時間了解修訂的詳情、調整其作業模式及處置漁具。寬限期至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寬限期完結後,漁護署會陸續向所有登記浸籠捕魚的登記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載有修訂登記條件的新登記證明書。修訂登記條件將於新登記證明書指明的日期生效。修訂登記條件生效後,署方會就蛇籠進行執法。

  如個別登記證明書持有人主要以蛇籠捕魚,而需要更多時間調整其作業模式,須於明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以書面向漁護署提出,漁護署會按情況考慮將個別登記證明書持有人的寬限期延至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有查詢,請致電(2150 7109)或電郵(fish_lic_enf@afcd.gov.hk)與漁護署漁業執行及特別項目科聯絡。
 
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