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三十萬元及監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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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六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三十萬元。有關罪行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3分
香港時間18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