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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合資格人士分別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六個月及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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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兩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該兩名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十一月十九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十二月三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8/cgn202125487556.pdf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8/cgn202125487557.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分別在憲報刊登日起計六個月及八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分別支付紀律委員會和屋宇署的研訊費用合共約四萬元及四萬二千元。

  涉及第一宗個案的承建商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馬鞍山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

  其後,屋宇署收到一宗涉及該單位墮窗事件的舉報,調查後發現該單位廚房的一扇窗戶墮下至大廈平台,而該承建商未曾為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涉及第二宗個案的承建商於二○一七年九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大埔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

  其後,屋宇署到該單位作抽樣審查,發現部分窗戶欠妥。屋宇署調查發現該合資格人士未有親自為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鑑於有關調查結果,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屋宇署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兩名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他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