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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約二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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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四張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涉事業主最近分別於屯門裁判法院及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自的罰款由五萬元至約八萬元不等。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青楊街一個工業大廈單位外牆的違例搭建物及金屬簷篷。第二宗個案涉及三個位於西貢蠔涌的違例搭建物。第三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間獨立屋的僭建物,包括一個約七十六平方米的僭建地庫,以及於單位外牆及毗鄰花園的斜坡上四個共約三十四平方米的僭建物。第四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個住宅單位一個面積約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興建,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第一宗個案的業主曾遭屋宇署先後兩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四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三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十月二十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六萬四千九百元。

  第二宗個案的業主同樣曾遭屋宇署先後兩次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十萬元。不過,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第三次提出檢控,並於本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第三及第四宗個案的業主早前曾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被罰款逾三萬元及四萬元。由於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名業主於本月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分別被罰款六萬七千一百元及五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