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九萬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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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十三名僱員,涉及款項約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元。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該董事早前已承認大部分的控罪,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今日承認餘下的控罪,被判罰款三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5分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