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行政長官出席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教師講座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教育局舉辦的「高中公民與社會發展科課程知識增益系列:按《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講座的發言:

楊局長(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各位在現場的教育界同工、各位在網上觀看直播或通過香港電台觀看轉播的各位觀眾:

  今日我非常榮幸亦很高興能夠直接參與香港教育的培訓工作,特別是與我非常關心的公民及社會發展科課程有關。我也多謝教育局為安排這次活動做了大量工作。照我所知,現場有超過100位來自教育界、辦學團體的代表及學校老師,在網上亦可能有超過1 000位老師在觀看,所以對我來說也有些壓力。

  今日來參加這個活動,是落實我在《2021年施政報告》其中一個提議。今年《施政報告》與去年的《施政報告》一樣,特別有一個章節介紹如何完善「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因為經過二○一九年下半年起,當時的「黑暴」引起的混亂,讓我們深刻體會及察覺到「一國兩制」要在香港貫徹落實,事實上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其中包括教育這一環。當時我就提到,我希望藉着今年在中四開始推出公民與社會發展科,而公民與社會發展科三大板塊其實有兩個都與「一國兩制」直接有關,一個是國家近代發展,一個是「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情況,所以我主動提出是否可以讓我現身說法講解一個議題,可能我是一個比較適合就此講解的人選,就是在「一國兩制」下,於《基本法》相關規定內,特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我在準備《2021年施政報告》時,以及在《2021年施政報告》發表後,先後三次進入學校。首兩次是聆聽學生提出對於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的看法,第三次是介紹《施政報告》,亦再聆聽他們的意見。我當時有很深感受,有很多同學都準備充足,很多對於香港的現狀有不錯的理解,所以我認為如果能夠有更多與特區政府官員的活動,或許對於同學了解現狀會更有幫助。

  今日所談的議題很豐富,由於時間所限,我只會重點談五個部分。第一是回顧歷史;第二是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第三,我們才探討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職能和產生辦法;第四是跟大家解答一個題目:究竟香港實行的政治體制是甚麼?我認為是一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而最後的第五部分就是與大家分享從我個人的實踐,如何可以完善行政長官在《基本法》內的憲制地位。

  先談歷史。我不知在座是否有歷史科的老師,歷史十分重要,要鑑古才可以知今。很多時候,熟悉歷史有助我們了解眼前的問題,甚至可以透過學習歷史,解決我們今日的問題。香港自古以來都是中國的一部分,是因為有三條不平等條約,令香港有超過150年在英國的管治之下。我在此引述一件事,今年是二○二一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恢復合法席位的50周年,國家主席習近平亦就此發表了重要講話。在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恢復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不久後,就向聯合國提交了一個看法,將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刪除——剛才我已說過,它們從來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當時有說法指香港和澳門其實是歷史遺留下來、因為有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的結果,所以要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部事務,在其主權範圍之內,因此何時解決亦由中國決定。聯合國接受了這個看法,所以不久之後,就以大比數─—可以說是絕大比數─—通過了把香港和澳門在殖民地名單刪除。我記得我年紀很小時,讀書有學過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其實如果真正了解歷史,也會知道這個說法並不準確。大家可以想像,在50年前的中國,建國也只是十幾年,與今日不可同日而語。今日我們的國家已經由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不但是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亦在國際上越來越有話語權。50年前不是這個光景,國家也對於主權問題很堅定,是不可以妥協,更何況是今天?有了這個背景,大家就知道,為甚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人鼓吹國家分裂、「香港獨立」、「民族自決」,會引來這麼大的國家——並不只是說中央政府,是全國人民——有那麼大的反彈。

  到解決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的時候,當年鄧小平先生就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這個構想。這個構想其實真是劃時代、非常創新的,全世界都沒有試過。當時的考慮,當然是希望可以做到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但同時可以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歷史是百多年都在英國的管治之下,而現實情況就是香港有香港的一套制度。當時的領導人希望最大程度地保留香港的特色和香港的生活制度,這包括香港的優勢,讓香港市民原有的生活方式可以維持不變。這個就是中央一直以來對於香港特區各項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或者是近年我們常提到的初心。按這個初心,顯然易見,我剛才提到的主權問題是不容討論的,而「港獨」主張也是不能容忍的。

  在此,我想引述兩段鄧小平先生的說話。我在去年年底、《基本法》頒布30周年的時候,我也同樣引述過這兩段說話。第一段說話,一九八四年鄧小平先生會見香港工商界時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及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大家記得,在中英談判過程,曾經有一段時間有人提出「主權換治權」,即是讓英國政府可以保留治權,我相信當時鄧小平先生是想回應這個議題。他認為香港人有能力可以管治香港,但不是任何香港人,而是有一定界限和標準的。鄧小平先生在一九八七年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時候亦講過另一段說話:「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如果中央把甚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

  對這兩段說話,如果大家再記起我剛才說,在二○一九年下半年因為「修例風波」而引起的一連串社會暴亂,大家應該深有感受。事實上。近年出現令中央擔心的情況,亦不止二○一九年,大家可以回溯去我們回歸不久,二○○三年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與大家息息相關的二○一二年的「反國教」;二○一四年因為政治體制的討論而引起的非法「佔中」;二○一六年的旺角暴亂,以至「香港民族黨」的崛起,最終也引發了二○一九年「黑暴」事件,令中央須要果斷兩次「出手」,包括在去年的六月三十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及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在今年三月,亦在全國人大通過了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有了剛才我說的那個背景,我希望大家都同意,中央這兩大舉措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初心和原則。更令人驚訝的是,鄧小平先生在30多年前說的那兩個情景,正正就在二○一九年或近幾年出現在我們眼前。中央這兩大舉措其實和當年以「一國兩制」解決香港歷史問題是同出一轍,都是出於對香港的關心,但主權和治權是不容妥協,亦不容討論或放棄。

  第二部分我要說的是特區的憲制秩序。我們必須要明白特區的憲制秩序,才可以明白為何行政長官會有如此的憲制功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根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有必要的時候是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裏面實行的制度是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用法律來規定;亦因為有第三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可以決定,究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甚麼制度,於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就根據《憲法》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日生效。《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亦列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監督《憲法》當然包括監督《基本法》的實施,所以如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實《基本法》裏的制度,出現了難以自身解決的問題,最終須要為我們解決問題,就是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

  我剛才說的兩大舉措,都是按這個憲制秩序而做的,包括去年五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以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以至今年三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這些舉措正正是行使了《憲法》賦予全國人大的職責,是完全合憲、合法,憲法和法律基礎是不容置疑。換句話說,所有認為設立《香港國安法》是干預特區事務,或者違反了《基本法》的精神、破壞「一國兩制」,全都是謬論。

  要了解憲制的秩序、要準確地把握「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是至為重要。在此我想再次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亦是本屆政府宣誓就任那一天,在香港發表的重要講話。當日的重要講話,我在這幾年來看了很多次,每看一次都會有一些新的感受。因為我不斷在實踐,我就明白為何當時習主席要這樣說。習主席談到怎樣準確把握「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時,有以下這段說話,大家都應該聽過。習主席說,「一國」是根,「一國」是本,根深才能葉茂,本固才能枝榮。「一國」是「兩制」的基礎、是「兩制」的前提,所以我們必須同時間把握「一國」和「兩制」的關係。「一國」是一個原則,「兩制」是要受到尊重,因為「兩制」確保了香港可以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我們不須要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兩套制度並存的時候,當然會有不同的地方,我們便尊重這些不同的地方,但我們亦不能偏離「一國」的原則。習主席是提醒我們必須要在堅持「一國兩制」的同時,尊重「兩制」的差異,他亦表示中央要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好,但同時也要確保香港的資本主義要實行得好。在「一國」和「兩制」的關係裏面其中一個重點,現在越來越清楚,是我們必須要維護國家對於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我記得在二○一四年時,中央頒布了一本白皮書,是說「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其中有一些非建制或相當反對中央的人士有很大的迴響,說為何會說中央有全面管治權。香港學習「一國兩制」關係不算學習得好,或者特區政府以至教育界去教育「一國兩制」關係亦不算教育得好,所以會產生了這些基本的原則問題,在社會上都會有一些有誤會的看法。希望經過這兩、三年的時間,大家看得更加清楚,以後如何保證我們在「一國」的大原則之下,繼續可以維護香港的制度,從而可以令到「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任何將「一國」和「兩制」放在對立面,其實都在危害國家安全,亦在危害香港長遠的繁榮和穩定。

  近日亦有人擔心「一國兩制」會否再走下去,尤其是明年是回歸25周年,很多人都記得《基本法》中提到「50年不變」,「一國兩制」會否已經到了半途。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我在最後一段這樣說,香港經過中央兩大舉措,已回到「一國兩制」的正軌,只要我們把握得好我剛才所說「一國」和「兩制」的憲制關係,香港可以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可能根本不需要改變。事實上,在二○一九年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中,當時香港仍然處於混亂的時候,在二○一九年十月底的四中全會中提及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其中一個顯著優勢就是「一國兩制」。「一國兩制」這個制度已提升到一個如此重要、作為國家治理體制的優勢之一,只要它不變形、不走樣,我相信它會歷久常新,可以繼續引領香港未來的發展。當然,「一國兩制」要繼續行穩致遠,是須要完善的,還有很多地方我們有很多工作要做,稍後我會再談談究竟在完善方面有甚麼工作須要跟進。

  第三部分是談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職能,以至產生的辦法。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看《基本法》幾條重要的條文,有關行政長官本身的條文有很多,但在那之前談的是前提和原則,有兩條很重要的條文:第一是第一條,《基本法》第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我剛才已經在回顧歷史部分跟大家說過;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大家可以思考,我國奉行單一制,因此整個國家,無論是特別行政區,或是一個省、一個直轄市,也是由中央這個單一制的國家管轄,不論是主權還是治權。由於要解決香港的歷史問題,設計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這兩個制度是如何可以做到的呢?即一方面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又可行使高度的自治權,如果日後有時間,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下,香港享有非常大的高度自治權。你看奧林匹克運動會也會知道,為何香港可以有自己的隊伍持旗進場呢?因為我們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作為奧運會的一員,我們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如果中央要行使其全面管治權,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找一個人負責令「一國兩制」不變樣,它需要有一個着力點、一個把手,找誰人來負責呢?它的全面管治權也需要一個管道到達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人便是行政長官。因此,行政長官有別於所有其他香港特區的官員,他是屬於一個雙負責的制度,也是一個雙首長的制度。在《基本法》第四章關於香港政治體制中,第四十三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為何行政長官簡稱為特首,因為他是特區之首,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所以這是一個雙負責的制度。他既是雙首長也是雙負責,雙首長是指整個特區的首長,他也是特區中一個部分稱為特區政府,即行政機關的首長,這就是其雙首長的身分。雙負責就是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因為《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我們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他也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負責。這個概念直至已經回歸24年的今日,大家也未必完全掌握。如果大家邀請行政長官出席活動,特首辦會溫馨提示大家,屆時在典禮期間稱呼特首,如邀請特首上台主禮等,應稱呼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時至今日,我可以跟大家說,我出席部分活動時,仍被稱呼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這是不正確的。當然,我第二個首長身分是政府之首,但應該是較高職銜先行,我既然是整個特區的首長,稱謂應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果你稱呼楊局長(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局長又是錯的,楊局長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一部分的行政機關,即這個政府中的一名局長。在稱呼方面其實也有一定的學問,也反映了憲制上的不同身分。

  在第四章有關政治體制中,在排列方面也清楚說明,在這個特區的政治體制中,究竟誰是最終的負責人或誰是最主要、最核心。在第四章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文本一開首是先提及行政長官,接着是行政機關即特區政府,隨後是立法機關即立法會、司法機關即司法機構;之後是區域組織,不過它們不是政權性的組織,從前我們有兩個市政局,現時我們仍然有18個區議會;再之後是公務人員;最後一條條文是有關宣誓,上述所有這些屬於政治體制的人員都要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行政長官這麼重要的位置,誰人可以擔任?當然是有規有矩,《基本法》第四十四條有年紀、居港年期、國籍、居留權的規定。最重要是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近年,很多追求所謂民主的人士也指行政長官並非由一人一票選出是「中央欠了我們」、要求「還我們行政長官選舉」,這個概念也是錯的。大家記得在九七年之前的首長是誰?是由英國政府派來的總督。有否選舉?有否諮詢?有否徵詢香港人哪位外交官或政治人物擔任香港總督會令大家比較接受?沒有。因此,事實上,這種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制度並非新創。剛才我提及,中央希望最大程度保留香港市民熟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九七年之前,起碼在《中英聯合聲明》簽訂甚至《基本法》頒布的時候,香港的制度就是一個以總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直至最後一位總督,香港的立法局主席是港督、香港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主席是布政司,這就是行政主導,可以容許議員作出制約或提出質詢,但最終主導立法局相關工作的仍是行政機關。《基本法》其實是繼續沿用這種制度,一種以一個位置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大家翻開第四十五條,其清楚列明並非要立即進行普選,普選只是最終的目標;但正如我所說,在這十幾年間,每次討論政改問題也是被混淆視聽的。第四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這已排除行政長官是委派來的——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任命權相當重要,因為是要其負責,這是負責制,若中央人民政府連任命權也放棄,就等於我剛才說,鄧小平先生指他不可以甚麼也不管的,對嗎?根據條文是可以通過選舉或協商,但其實由第一屆開始已是通過選舉,然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在各地有不同方法,民主制度沒有one size fits all,要視乎每一個地方的具體情況或其政治發展階段。
 
  當日頒布《基本法》是一九九○年。香港一人一票選舉一九八八年也未有,一九九一年才有第一次直選。我曾經負責有關民意匯集處的工作,當時負責徵詢香港市民是否想要八八直選,結果是暫時不用,我們繼續沿用間選、功能組別選舉。在一九九○年頒布的《基本法》非常具前瞻性,持有非常開放的立場,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最終」是可以演繹的,何時為之「最終」當然要視乎實際情況,但起碼從我的工作經驗看,中央很有誠意在香港推動民主發展,否則不用在20多年間,先後嘗試三次,希望可以讓多點民主成分注入行政長官選舉中,第一次是失敗的;第二次是成功的,就是將選舉委員會人數由800人增至1 200人;第三次從現在看來是一次非常勇敢的舉措,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在二○一七年——即本人上任那屆——可以普選行政長官,若當時香港立法會接受,是已經實現了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當時的方案完全符合我剛才提及的第四十五條,只要求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兩至三人,然後讓當時全港400多萬名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你不能指這不是一個非常進取的民主方案,但仍遭立法會的反對派議員推翻了。因此,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仍是通過選舉委員會選出。
 
  經過完善選舉制度,這次某程度上我們設計了一個適合香港的選舉制度,選舉委員會亦再次擴大至1 500人,由四個界別增至五個界別,有更加廣泛的代表性;但仍是由他們選舉行政長官,未能達致當日提出選舉委員會將變身成為提名委員會,作出提名後,交由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這是當年的方案被推翻的一大可惜之處。當日有人要求一樣東西,但那是完全違反《基本法》的,他們要求「公民提名」,這是衝着《基本法》條文而來,有關條文明明指要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但有些人就要求一定要有「公民提名」,即任何選民都可以提名,只要有足夠人數便可提名參選行政長官,這是難以接受的。因為正如我所說,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實在太重要,中央在香港能否落實「一國兩制」,即同時間可以「一國」為前提,但又可尊重「兩制」差異,真的要依靠向中央負責的行政長官。
 
  特首產生後,他在《基本法》下其實真的擁有很大權力。《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有很多權力,我沒辦法一一解釋每一權力在行使時的詳細情況。簡單來說,我以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來介紹,行政長官是整個特區的首長,換句話說,其地位是高於行政機關、高於立法機關、高於司法機關,當然大家會互相配合,亦有一定的制約。行政機關相對於行政長官的關係是,行政機關中所有主要官員須經由行政長官提名,然後由中央任命。在行政機關中,所有公務人員任免也在於行政長官,雖然在實踐上很多也是授權進行,如授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其他局長進行。行政長官也因為其代表整個特區而成為香港對外的面孔,很多國際會議和對外事務也是由行政長官處理,例如本人可以跟各國領袖,包括我們的國家主席、美國總統,一同出席亞太經合組識會議,平起平坐,就是因為在「一國兩制」之下,我們享有對外事務的高度自治權。
 
  相對於立法機關,行政長官的稍為超然的地位體現在哪些方面呢?就是經過立法會辯論審議的法律都要行政長官簽署才可以生效。即是我可以不簽署,我不簽署的話,它就不能生效。另外,行政長官又是要負責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議員不可以自行提出希望使用公帑,這是不行的。行政長官在另一條關於立法會職權的條文,即是第七十四條中,亦都提到有一個權力,就是如果有立法會議員想自行提出私人法案——一般而言,法案是由政府部門提出,由立法會審議通過,但在某些情況下,立法會議員都可以自己提出一些私人法案——如果這些私人法案涉及公共開支是不可提出,但如果這些私人法案是涉及一些政策,那麼都有機會可以提出,只要行政長官事前給予書面同意,議員便可以提出。在過去一年的立法會真的有創舉,我先後給予兩次書面同意,讓兩位議員可以自行提出法律修訂,一條是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加重一些影響瀕臨絕種動植物行為的刑罰,這我是同意的,只是政府沒有想到要做,但既然有議員草擬了法例,為何不同意?另一條亦都與民生很有關係的,就是修訂《水務設施條例》,規定「劏房」所收的水費不可以高過政府水務署所收的水費。其實當時我們自己都打算修訂,留待在有關「劏房」租金管制方面的草案提出,但既然有位議員希望可以早些提出,我亦給予書面同意。這兩條修訂條例都先後獲立法會通過,說明了良性互動的行政立法關係理應如此。當議員提出一些合理的事項時,特區政府是會同意;當特區政府提出一些議案,議員認為並非完美,議員都可以提出修訂。
 
  因為時間關係,我就盡快跳到接下來的兩個課題。
 
  第四個部分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究竟反映於哪些方面?正如我所說,香港在九七回歸之前,都是一個以港督為核心的行政機關主導的體制,某程度上它亦是香港一個成功的要素。我們當時很有效率,辦到事,香港亦可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亦是一個很重要的貿易中心等等。回歸後,我們沿用這一套制度理應都是可以走下去的,可惜我們對於《憲法》、《基本法》的掌握,對於「一國兩制」關係的掌握就真的有所不足,亦令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選舉制度進入了政治體制,從而令我們無法可以完全體現一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當我說是一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機制,這不等於行政長官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是有制約的,這些制約都出現於不同的《基本法》條文中。行政長官跟香港所有人一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長官都受香港法律所制約;但亦有一些特別的條文,例如行政長官須申報其財產,我在上任之前是要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資產。《基本法》第四十九條——我剛才都提過——行政長官是可以不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條例,並發回重審,但如果發回重審後仍獲立法會通過,而且是大比數通過——不是過半數,而是三分之二大比數通過——那麼行政長官必須簽署通過;如果行政長官選擇不簽署,那麼就要援引《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這個某程度都是由行政長官主導,由他解散立法會,但是其任期內只能解散一次立法會,不能時常解散立法會。這個安排正正就是被當年本來想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時候衝擊選舉的所謂「35+」「攬炒」團夥看中了,他們說只要他們的議席佔過半數,進入立法會就會反對,只要反對一條法例,行政長官就很麻煩,那就是有關撥款的條例草案。《基本法》對撥款的條例特別重視,政府沒有錢如何運作?所以如果拒絕由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不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就會引來很嚴重的後果,甚至行政長官須要辭職。在《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提到,如果行政長官一次又一次拒絕簽署一些大比數通過了的法例,唯有辭職。當時他們很公開地說這個陰謀,就是想以此來危害政權;當然,他們最終的目的是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現在我們無法可以證明。
 
  立法會還有一項制約行政長官的權力,就是可以彈劾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款列明,如果立法會認為行政長官做了違法的工作或者有瀆職的行為,但他又不肯辭職,立法會便可以通過一個議案,要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然後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結果可以進行彈劾動議;如果彈劾動議經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會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即是請中央人民政府處置,因為行政長官是由你任命,亦都只能夠由你來免去行政長官的職位。上述全部都是在《基本法》的設計之中,彰顯了那種有制約、不是一個人權力至上的制度,但畢竟都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體制。
 
  最後一部分,就是我個人的實踐。我擔任了四年多的行政長官,這四年多發生了非常多的事情,令我深刻體會到要真正落實、很準確地落實「一國兩制」,讓行政長官可以很準確實踐雙負責制度,我們仍有大量工作要做。這就是在這兩年的《施政報告》中,我在完善「一國兩制」的章節中的闡述。頒布實施了《香港國安法》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這本來亦是我們的憲制要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因為沒有一個問題是比國家的領土完整、主權和安全更加重要,但竟然20多年來都做不成,所以經過了「黑暴」事件,由中央行使其憲制權力,訂立《香港國安法》並在香港頒布實施。不過,那種對「兩制」差異的尊重同樣又在此處體現出來。大家很難想像,為何一個國家內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或者一個國家內的一個省,可以自行執行國安法?我相信美國不會讓加州自行執行國家安全法,當然是由像FBI這類的機構執行,但是整條《香港國安法》的執行,包括調查是由香港警務處進行,所以有警務處國安處;檢控是由香港律政司獨立進行;裁決則交給香港獨立的法院,這是對於香港的信任以及尊重香港的制度。但是為了要展示全面管治權,如果發生事時也有些掌握,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就指出,如果發生一些難以處理的情況——有三種很特殊的情況——調查、檢控及裁決的權力就要交給中央的機構。我很安慰,至今實行了接近一年半,全部都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機構落實執行《香港國安法》。
 
  另一個問題,就是既然作為行政長官有雙負責制,如果香港出現了一些問題難以由香港自己解決,我便一定要去問——我說得通俗一點——我要問另一個「老闆」要如何處理事件。過去一年多,又的確出現了這些局面,大家記得因為新冠疫情的問題,我們沒法舉行原定去年九月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但是《基本法》寫明每屆立法會都是四年任期,怎能有第五年呢?就是在這個情形之下,行政長官須要履行其憲制責任,向中央提交報告,在這個情況之下要中央為我們解決,因為中央在《憲法》之下有我剛才提到的條文,即是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包括《基本法》的實施。當時在實施《基本法》就出現了這個任期四年和五年之間的落差,所以最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最後決定,令我們可以讓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不少於一年,以解決這個問題。另一個問題就是來自取消議員資格這個問題,我們當時已經在進行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報名程序,取消了四位當時在任議員的參選資格,因為他們沒法滿足到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那他們還能否留在任期延長了一年的立法會?我們又要呈請中央看如何解決問題,最終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為我們清晰化了議員效忠及擁護的要求為何。仍有很多其他的例子,說明「一國」以及「兩制」要很有機地互動,才能成功。這條管道需要很通暢,即是中央有些命令下來,要我們做某些事,例如我們沒有外交的自主權,但中央有些外交問題須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體現出來,作為國家一部分,行政長官一定要履行這些指令;但反過來說,香港面對很多問題,先別說這些法律問題,即使是新冠疫情的問題、供水供食物等很多問題,我們都要告訴中央、需要中央支持我們,以解決香港這些問題。
 
  最重要的一環是教育。如果我們沒法令香港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我們的年輕一代,了解我剛才簡單地花了50分鐘說的一系列憲制秩序、憲制關係、國家觀念、主權安全、治權的重要性,我們日後還是會繼續面對各式各樣的問題。沒錯,有了《香港國安法》,我們可以作出調查、拘捕、檢控等,但這個不是我們想見到的。我們希望做的是預防,預防、防範在香港出現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遏止外國勢力在這裏利用我們的市民,特別是我們的年輕人,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何透過公眾教育、學校教育能夠令廣大市民更掌握《基本法》的精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理解「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是現在我們須要共同承擔的責任。在座各位都是教育界的翹楚,亦都是你們學生很尊敬的老師,我希望透過大家,無論是經過新的公民與社會發展科,還是日常教授中國歷史,甚至是教授地理、環境保護等,都應該可以帶出「一國兩制」之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同時我們應該以國家發展為榮,以作為中國人感到驕傲。譬如下星期,我們國家的金牌運動員將訪港,希望大家都是以國家這些成就感到驕傲。我亦在此希望大家能夠有這份承擔,為香港培養有國家觀念、香港情懷、國際視野以及社會擔當的新一代。多謝大家。
 
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57分
即日新聞  

圖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教育局舉辦的「高中公民與社會發展科課程知識增益系列:按《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講座發言。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出席教育局舉辦的「高中公民與社會發展科課程知識增益系列:按《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憲制地位」講座。圖示林鄭月娥(左)在答問環節回答與會者的提問。

網上廣播

行政長官出席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教師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