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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公布「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體格證明的要求」主動調查報告(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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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申訴專員公署發出: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宣布完成一項有關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體格證明的要求的主動調查,並向運輸署提出了四項建議。

  根據現行法例,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須向運輸署申報是否患有法例指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以致他在駕駛該執照所涉種類的任何車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此外,法例亦規定70歲或以上的駕駛執照申請人最少每三年須向運輸署提供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證明書」,以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及控制該執照所涉種類的任何車輛。

  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不少司法管轄區均有制定措施,為高齡駕駛者及職業司機訂定較嚴格的體格證明要求,甚至施加駕駛限制,以提升道路安全。雖然香港對駕駛執照申請人的體格有一定程度的要求,但「體格檢驗證明書」並無訂明註冊醫生必須為申請人進行的指定檢查項目,醫生可自行決定是否在證明書上填寫申請人接受體格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數據結果。此外,現行法例亦沒有特別為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制訂任何體格要求。

  考慮到香港人口持續高齡化及商用車輛(尤其是重型商用車輛)造成交通意外及人命傷亡的風險較高,公署認為,運輸署應與時並進,借鑑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經驗,調整對高齡駕駛者及職業司機的體格證明要求,減低因駕駛人士的健康出現問題而釀成交通意外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公署在調查報告向運輸署提出了四項建議:(一)為申領駕駛執照所需的體格證明訂明檢驗項目,並就此為醫療專業人員提供指引;(二)為指定年齡的商用車輛司機(尤其是重型車輛司機)制定體格檢驗制度及訂明較嚴格的體格要求;(三)加強宣傳及教育以提醒駕駛人士注意個人身心健康和駕駛能力的變化;以及(四)探討便利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進行體格檢驗的不同途徑。

  調查報告已上載至申訴專員公署網頁www.ombudsman.hk供公眾參閱。
 
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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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體格證明的要求」的主動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