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五萬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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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向上述員工支付假期薪酬、年假薪酬及長期服務金。該公司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判令到期後十四天內,支付約十三萬元的裁斷款項予該名僱員。該公司所觸犯的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法定款項,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9分
香港時間19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