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特區政府強烈反駁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報告
**********************
  就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委員會)發表的報告(報告)及其在香港章節中作出的不實指控,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回應如下:

  「我們堅決反對及強烈譴責委員會在報告中的多項不實指控。特區政府再次敦促美國尊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任何利用香港干預國家內政的企圖都不會得逞,我們會繼續堅定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國安法》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社會因此得以由亂轉治。《香港國安法》確保香港特區堅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特區的高度自治得到保障,市民繼續依法享有《基本法》下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嚴謹,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營商環境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不單保障了社會的安全穩定,亦鞏固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吸引更多全球各地的投資者前來營商和投資。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的金融市場維持穩定,銀行業依舊蓬勃發展,金融服務業前景依然極佳,不論是在本地或內地,發展機遇處處。在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表的《2021年世界投資報告》中,香港被列為全球第三大外來直接投資目的地。此外,最新的調查結果顯示,母公司在海外及內地的駐港公司數目達9 049間,較二○一七年增加10%,在港初創企業有3 755家,較二○一七年跳升68.5%。」

  「儘管美國政府試圖通過於二○二一年七月發布的『商業諮詢』向在港經營的跨國企業施壓,但香港美國商會表示,香港在連接中外貿易和金融流通上,是關鍵而充滿活力的促成者;《香港國安法》沒有影響商業法律;香港仍有優質基建及自由流通的資訊,對國際企業來說仍是理想的營商地方;肯定不會建議企業從香港市場撤出。香港作為一個營商地方的優點,這些評論是最好的印證。」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委員會建議就香港遵守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規則的情況作出報告。作為一個單獨關稅區,我們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利不由任何國家單方面決定。作為世貿組織的創始成員之一和堅定的支持者,香港非常重視我們在世貿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二○一八年進行,最近一次的世貿組織貿易政策檢討中,香港開放和自由的貿易政策,以及對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制度的堅定支持受到讚揚。相比之下,美國不斷試圖單方面、不負責任地破壞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這在世界上有目共睹。」

完善選舉制度

  「我們必須嚴正指出報告內針對完善選舉制度的失實指控。為確保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及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令『愛國者治港』原則得以全面落實,有利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因此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及時和必須的。特區政府致力確保公共選舉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原則下舉行。」

國家安全教育

  「報告內作出特區政府向大學發出有關國家安全教育的通函之指控實屬錯誤,相關通函只適用於本港中小學及幼稚園。事實上,香港各專上院校均是獨立自主的機構,在管理校政(包括處理學生會事宜)上既享有自主權,亦有責任確保其運作符合法例要求與及學生和社會整體的利益。《香港國安法》要求學校(包括專上院校)推展國家安全教育,各院校正依照有關法例要求,並按院校自主原則推展有關事宜,履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

  「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列明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上述根據《基本法》提供的保障及其效力從未變更。」

  「教師是學生的楷模,教育局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對於嚴重失德的教師,我們取消其註冊,以保障學生的福祉、維護教師專業的尊嚴,以及鞏固公眾對教師團隊的信心。教師組織以教育專業團體作為包裝,實際上推動政治倡議,甚至把政治帶入校園,教育局理應終止與它的工作關係。」

  「學校是學生學習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的正當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自身歷史、文化、各自的憲法、地理等知識)均有不同做法。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課程重要部份,以培育我們的學生成為有質素的新一代,不但對社會有承擔,而且具國家觀念、香港情懷和國際視野。」

  「我們對基於對本港落實國民教育缺乏了解及尊重而作出的雙重標準、偏頗言論及無理指控感到十分不滿。」

檢控與審判

  「對於報告無理質疑香港特區的檢控決定和司法獨立性,我們絕不認同。《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檢控工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決定是根據所有可接納的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進行客觀分析後而作出,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的獨立檢控決定。」

  「《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法官的憲制職責是在行使其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職責並不會因應對政治爭議所引發的案件作出裁決,或案件涉及政治爭議,而有所改變。」
 
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