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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繼續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及銷售來歷不明大閘蟹(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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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過去一星期展開一連串突擊行動,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以確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的法例規定。

  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表示:「截至昨日(十一月十六日),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及環境衞生部人員共巡查了超過110間零售店鋪、食物業處所、公眾街巿攤檔等大閘蟹銷售處所,查核有關大閘蟹的來源文件及衞生證明書,確保有關處所出售的大閘蟹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規定,以及適宜供人食用。食環署亦向各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提醒他們注意食物安全及遵從相關法例規定。」

  「行動中,除較早前公布涉嫌違反持牌條件的處所外,食環署亦發現一間供應商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大閘蟹,涉嫌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正調查事件。此外,食安中心亦從以放題形式提供大閘蟹的食肆抽取大閘蟹樣本進行化學測試,檢測項目包括獸藥殘餘、金屬雜質及染色料,正等候測試結果。」

  根據《規例》,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銷售大閘蟹的經營者(包括實體店或網上銷售)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另外,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並獲本署署長認可的衞生證明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提醒業界,切勿進口或售賣來歷不明的大閘蟹,消費者亦應光顧信譽良好及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的商戶。

  市民如懷疑有經營者沒有持有相關許可證/准許出售大閘蟹或出售沒有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868 0000,或透過電郵帳戶(enquiries@fehd.gov.hk)舉報。
 
2021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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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過去一星期展開一連串突擊行動,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以確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的法例規定。圖示食環署人員在近日行動中巡視目標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