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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填區使用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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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堆填區使用者在新界東北堆填區棄置廢物時,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作出不正確陳述及在陳述中遺漏要項,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被判罰款共4,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今年四月在新界東北堆填區進行突擊抽查期間,發現一名堆填區使用者聲稱其運送的廢物內不含建築廢物,惟署方及後在其棄置的廢物中發現少量建築廢物。環保署在完成調查及蒐證後,按《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檢控該名堆填區使用者。

  發言人表示,根據《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建築廢物生產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裝修工程承判商或處所擁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廢物處置設施前,須先向環保署開立帳戶,並須透過帳戶繳交費用。而根據《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堆填區使用者所運送的廢物不論含有多少建築廢物,全部廢物均會被視作建築廢物而須繳交費用,任何人如罔顧實情作出或提供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建造工程及運輸業從業員,必須遵守相關法例,署方會繼續在堆填區嚴格執法,以打擊在堆填區內的違規行為。
 
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