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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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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今日(十一月一日)生效。《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4年。

     有關槍械管有權牌照的申請,請參閱警察牌照科網頁: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arms.html
 
2021年11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9時0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