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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非法販賣瀕危物種的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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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保育團體於本年五月發表的報告指出,香港是極度瀕危及瀕危物種鰻魚的主要食用者和環球貿易樞紐,而香港亦是歐洲、北美洲和亞洲受規管鰻魚的主要非法販買樞紐。該報告亦揭示,二○二○年年中從全港食肆收集的鰻魚樣本中,有接近90%屬極度瀕危或瀕危鰻魚物種。此外,根據本港一間大學所作研究,二○一七年十一月及二○一八年二月從兩大連鎖超市收集的鰻魚樣本當中,有45%屬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極度瀕危歐洲鰻鱺物種,而其貼上的食物標籤或不正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當局檢獲進口香港的極度瀕危及瀕危物種鰻魚的數量為何,並按(i)鰻魚所屬物種的學名及(ii)其來源國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二)過去十年,每年當局檢獲擬從香港出口/轉口的極度瀕危及瀕危物種鰻魚的數量為何,並按(i)鰻魚所屬物種的學名及(ii)其出口/轉口目的地國家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及
 
(三)為打擊受規管鰻魚的非法販賣,以及預防市民無意中購買了瀕危鰻魚的產品,政府會否修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以規定預先包裝的鰻魚產品的食物標籤,必須提供有關(i)鰻魚所屬物種的學名及(ii)其生產方法(例如野生或養殖)的資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透過《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嚴格規管瀕危物種貿易,以在本港實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在各進出口管制站打擊瀕危物種的非法貿易。
 
  鰻魚(鰻鱺屬,Anguilla spp.)有多個品種,當中只有歐洲鰻鱺(Anguilla anguilla)被列入《公約》附錄II而受《條例》規管。進口源自野生的活生歐洲鰻鱺需要取得漁護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及出示由出口地有關當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至於非活生的歐洲鰻鱺則不需要漁護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但仍須出示由出口地有關當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其他品種的鰻魚,例如日本鰻鱺(Anguilla japonica)並沒有被列入《公約》附錄,因此其進出口並不受到《條例》規管。
 
  漁護署亦有從本地零售市場採集加工鰻魚產品樣本進行檢驗,如發現有樣本含有受管制的歐洲鰻鱺會作出調查及跟進行動。同時,漁護署已向本地業界加強有關進出口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會與香港海關加強執法,共同打擊瀕危物種(包括歐洲鰻鱺)的非法貿易。
 
(一)由於只有歐洲鰻鱺為《條例》列明物種而需受到貿易規管,漁護署並沒有其他非列明物種的檢獲數字。過去十年非法進口歐洲鰻鱺的檢獲數字如下:
 
年份 出口地 檢獲數量(公斤)
2011 (沒有檢獲個案) (不適用)
2012 (沒有檢獲個案) (不適用)
2013 (沒有檢獲個案) (不適用)
2014 摩洛哥及荷蘭 活體鰻魚苗(含載水重量):230
製成品(淨重):5
2015 (沒有檢獲個案) (不適用)
2016 摩洛哥及西班牙 活體鰻魚苗(含載水重量):121.7
2017 摩洛哥、西班牙及葡萄牙 活體鰻魚苗(含載水重量):116.42
2018 葡萄牙 活體鰻魚苗(含載水重量):206.46
2019 美國 急凍品(淨重):25 260(註)
2020 (沒有檢獲個案) (不適用)
註:這些急凍歐洲鰻鱺因沒有出口地有關當局簽發的出口許可證而遭檢獲。

(二)過去十年香港並沒有檢獲非法出口/再出口歐洲鰻鱺的個案。
 
(三)就問題的第(三)部分,食物及衞生局表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就預先包裝食物標籤的規定是參考國際標準來訂明,旨在讓消費者掌握個別食品的名稱、配料表和製造商或包裝商等資料,而不會涉及所屬物種的學名、野生或養殖等資料。漁護署除了會繼續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外,並會加強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地業界須遵從相關的進出口規定。例如,今年七月漁護署便在食物安全中心舉行的業界諮詢論壇中向業界闡述與歐洲鰻鱺貿易的有關規例。
 
2021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