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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整抵港人士的新冠疫苗接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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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由十月二十九日起調整兩項有關抵港人士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新冠疫苗)的規定。兩項規定涵蓋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來港人士,以及已接種一劑認可新冠疫苗但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的香港居民。
 
12至17歲人士的新冠疫苗接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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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經調整的規定下,12至17歲的來港人士如在最少14天前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可獲視為符合登機來港及強制檢疫相關要求下須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規定。
   
  一般而言,完成新冠疫苗接種是指在最少14天前接種兩劑克爾來福或復必泰新冠疫苗。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轄下的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和新發現及動物傳染病科學委員會(聯合科學委員會)聯同行政長官專家顧問團(專家顧問團)較早前發布有關新冠疫苗接種的暫擬共識建議,建議12至17歲人士現時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
   
  政府發言人表示:「聯合科學委員會聯同專家顧問團考慮到心肌炎或心包炎是復必泰疫苗的已知副作用,並主要是在青少年接種第二劑後發生,在平衡本地疫情及相關副作用的風險與裨益後,提出有關的暫擬共識建議。」
   
  由十月二十九日起,持有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認可接種疫苗紀錄(註一)的12至17歲香港居民,如在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A組指明地區,可獲容許登機來港。他們於抵港後仍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以及於抵港第26天進行強制檢測。
   
  有關人士如在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逗留B組指明地區,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以及於抵港第16及19天進行強制檢測。
   
  有關人士如在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C組指明地區,在抵港後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七天,以及於抵港第九、12、16及19天進行強制檢測。
 
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的人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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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在經調整的規定下,已接種一劑認可新冠疫苗(註二)並持有認可疫苗接種紀錄(註一)的香港居民,如在接種該劑疫苗後獲發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因健康原因未能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可例外獲准從A組指明地區登機來港。
   
  這類從A組指明地區來港的人士除了須遵從其他適用於A組指明地區的規定外,亦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上述由香港或疫苗接種當地註冊醫生所發出的證明書。他們在抵港後仍須在指定檢疫酒店接受21天強制檢疫,以及於抵港第26天進行強制檢測。
   
  至於從B組指明地區或C組指明地區來港的相關人士,他們將按未完成疫苗接種的要求接受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即分別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或14天,不會獲縮短檢疫期。
   
  就相關指明地區相應的登機、檢疫及檢測要求的詳情,可參閱www.coronavirus.gov.hk/chi/inbound-travel.html
   
  政府發言人提醒市民:「海外地區的疫情有別於本地,2019冠狀病毒病患病率依然高企,因此完成接種兩劑疫苗可提供更有效的保護。有意出行的市民亦應留意目的地的入境規定,包括是否需要完成接種兩劑疫苗的要求。」
   
  政府將刊憲更新《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相關指明,落實上述措施。
 
註一:認可疫苗接種紀錄包括由香港發出的疫苗接種紀錄、由內地或澳門當局或其認可機構發出的疫苗接種紀錄、由經世界衞生組織指明當地監管機構為嚴格監管機構的國家的相關主管當局或其認可機構發出的疫苗接種紀錄,或香港與當地政府達成認可安排而由相關主管當局或其認可機構發出的疫苗接種紀錄。
 
註二:即載列於「就指明用途認可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列表」(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covid19_vaccines.pdf)上的疫苗。
 
2021年10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