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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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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7、8、12、14、19、30、42、60、85、90、101、113、117、124、135及136條,以及新訂條文第117A及142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及標題。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政府提出這些修正案,旨在回應法案委員會、相關持份者及法律顧問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提出的意見。此外,我們亦有需要對《條例草案》作出其他技術和文本修訂。以下我會把修正案分為三大類並簡介其主要內容。
 
  第一,是因應法案委員會意見而提出的修正案。
 
  首先,第一類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四項修正案。
 
  新制度下,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在履行其獨立規管職能時,亦同時藉有效規管而發揮推動行業發展的作用。隨着財匯局的職能擴大,該局日後對會計專業的發展將有更大的影響力。有見及此,我們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在《財匯局條例》第9條有關財匯局職能的條文中,更清楚地訂明財匯局在推動行業發展方面的角色。剛才有議員提到關於前海,其實就此方面,我們有些工作在進行中,希望具體來說是可以幫助業界在前海有多些發展。這方面其實與我剛才介紹第9條的精神相當一致。
 
  就財匯局未來的具體規管權力而言,該局將會成為發出執業證書及續期當局。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曾提出,《條例草案》應列明執業證書的首次申請及續期申請要求包括評估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考慮到適當人選資格對會計師及執業會計師的重要性,以及現時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在執行有關工作的實際操作情況,我們建議對擬議新訂的《財匯局條例》(《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AAL(1)條作出補充,明文訂明適當人選要求。
 
  在法案委員會提出上述意見後,公會檢視《專業會計師條例》,認為應同時在該條例第28條關於會計師註冊續期要求的條文中,亦明文訂明適當人選要求。我們同意有關建議,以完善整個會計專業的註冊及發出執業證書的機制。
 
  另外,法案委員會亦建議政府考慮增強財匯局在審批執業證書申請時,應該訂定持續專業進修規定的權力。我們同意財匯局作為審批及簽發執業證書的機構,應獲賦權在有需要時,就個別申請時訂定有關持續專業進修的附加規定。因此,我們對擬議新訂的《財匯局條例》第20AAB及20AAG條文作出相應修訂。公會則會繼續負責訂定會計專業的整體持續專業進修規定。
 
  第二部分是經我們考慮其他持份者意見並內部檢視後提出的修正案。第二類修正案主要是考慮其他持份者意見,並經我們內部檢視後提出的修訂,其中包括以下兩項。
 
  《條例草案》將《專業會計師條例》中有關會計師的不當行為轉移至《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擬議新訂第3B條,讓財匯局在新制度下進行紀律處分。有持份者提出其中一項不當行為的表述或會阻礙會計師以不同於註冊的名稱或稱號從事會計以外的業務。由於此非政府的政策原意,我們提出修正案以釐清條文意思,清晰訂明有關的專業方面的不當行為只會涵蓋不以註冊名稱或稱號提供會計執業服務的執業單位,並不適用於非執業會計師。
 
  擬議新訂第3B條同時亦訂明如會計師在擔任屬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法團的董事時,導致或容許該法團違反任何反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屬犯失當行為。經我們內部檢視後,由於除會計師以外,執業法團亦可獲委任為屬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法團的董事,應同樣受規管,所以我們就有關條文提出修正案以作補充。
 
  第三大類是屬於其他技術和文本的修訂。我們亦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技術、文本或相應修訂。例如糾正《條例草案》第101(4)條中對有關條文條次的提述;修訂第113和117條中對其他條文的提述方式,以提升清晰度等等。
 
  我們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認真、全面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相關持份者和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和法律顧問對所有修正案並無異議。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各項修正案。
 
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