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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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感謝剛才各位議員踴躍的發言和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現在就着各位議員的修正案作扼要的回應。
 
  首先是邵家輝議員有提及,政府這個條例草案不禁止另類吸煙產品作管有。考慮到實際的執法困難,以及現時傳統煙草產品的規管,我們不希望一開始就制定過分嚴苛的規管制度,我們現時亦未把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作自用列為違法行為。但我們會密切留意實際的情況。
 
  由於入口另類吸煙產品將會是違法的行為,這包括郵寄包裹,以及旅客由外地帶進香港的貨品,而銷售這些產品亦是違法的行為。在擬議的嚴格進口的禁制下,我們亦預計新法例生效後市民會難以獲得這些產品。
 
  回到我們的修正案,剛才易志明議員有提及,我想稍作回應。鍾國斌議員剛才亦提及關於政府在藥物方面,衞生署發出的一些證明書。其實要合法地轉口藥劑製品,是需要就每一宗進口和出口的項目,向衞生署的藥物評審及進出口管制科申請進口證或出口證,並提交要收貨國家的監管機構所發出的藥品/製品註冊的許可證或證明書。但現在我們說的產品──即加熱煙這一類的產品──是不適用於這方面的證書的情況。
 
  政府不支持易志明議員將《條例草案》有關轉口貨物的豁免範圍擴展至包括陸路轉口,但不涉及加工的轉運貨品的修正案。
 
  現時條例草案參考《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禁止除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品,以及過境人士以外的其他轉運或轉口的貨品。因此,條例並未有訂立陸路轉口豁免。當考慮應否進一步豁免進口另類吸煙產品時,我們須研究有關的豁免會否影響《條例草案》希望達到高度保障公眾健康的目的。
 
  參考其他法例,實行有關禁運或受管制物品的轉口豁免需要設立一套周全的牌照申領審批、貨品追蹤,以及巡查和執法的機制以監視整個供應鏈,包括貨物登記及嚴謹地追蹤有關產品,以確保它們適時地出入口而非流入黑市。然而,現時議員的修正案並未提及任何設立有關牌照申領審批和執法系統的要求。倘若議員的修正案獲通過,我們可以預見在轉口貨品沒有足夠監督的情況下,大量非法另類吸煙產品流入香港市場的機會會大大增加,嚴重削弱另類吸煙產品的禁令。
 
  議員提議的轉運貨品豁免許可證方案現時適用於《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所訂明的藥劑製品及藥物、中藥材及中成藥、冷藏和冷凍肉類和家禽、配方粉、未經加工鑽石及《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第296A章)所訂明的食米。這些貨物在現有法例下已設有完善的進出口許可證的制度,轉運貨品豁免許可證的方案正正是豁免其進/出口許可證,而現時《條例草案》未有設立這樣的機制而貿然作出豁免,情況不能相提並論。
 
  上述的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貨品為受管制物品,其進出口大多是對香港是有需要的。另一方面,我相信議員亦會認同,煙草產品絕對是一種有害而無益的產品,我們因此看不到理由為了小部分人的利益,將另類吸煙產品等同日常進出口物品,不只允許其轉口,更比其他受管制物品要求低,豁免其進出口許可證的要求,
 
  在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下,轉運有關貨物時可以免受出口及入口發牌規定所管制。登記人只需要遵守《進出口條例》(第60章)的要求,申報貨物並將所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記錄在艙單內,把貨物儲存於指定的地點,以及保存帳簿及紀錄,供執法人員檢查。這方案只適合於低風險貨品,並不適合用於另類吸煙產品這些有龐大非法市場需求的違禁物品。
 
  倘若議員的修正案獲通過,由於這些另類吸煙產品在轉運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程序都有流入黑市的機會,沒有監督機制確保另類吸煙產品的移送,會為打擊私煙及非法銷售另類吸煙產品的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
 
  《條例草案》所參考的《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的進口豁免多年來行之有效,無煙煙草產品在香港幾近絕跡。從香港市民的利益角度出發,我們認為議員的修正案雖然可令一部分的商人受惠,但亦製造另類吸煙產品大量流入市面的機會,影響《條例草案》希望達到高度保障公眾健康的目的。經權衡利弊後,我們認為不應該,亦無需要在《條例草案》下加入有關豁免,以免《條例草案》的禁令形同虛設,口岸的門禁大開。
 
  我亦想回應鍾國斌議員的修正案。《條例草案》旨在杜絕另類吸煙產品在香港的流通和使用。現時《條例草案》下唯一對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相關豁免為政府化驗師為執行政府化驗師的職能所需要的範圍內,可進口另類吸煙產品。
 
  如同易志明議員的修正案,鍾國斌議員的修正案亦只需要豁免人按規定把貨物儲存於指定地點,以及保存帳簿及紀錄,供執法人員檢查。這做法顯然不適合用於另類吸煙產品這些有龐大非法市場需求的違禁物品。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有關產品的設計及包裝工作亦不需要進口另類吸煙產品,而可以利用產品模型來模擬實際情況。況且,在現今科技日新月異的高速發展下,公司已可透過互聯網傳送產品設計及包裝工作所需的資料及數據,不一定需要依靠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來進行相關的工作。因此,我們認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以作產品研發的需求不大,需要應用豁免的公司亦不多。進口豁免亦不一定能為香港經濟帶來裨益。
 
  同時,有關進口豁免會令人有機會以研發為名生產另類吸煙產品,又或者令部分人以為法例容許小量生產,以致誤墮法網。同樣,在缺乏獲豁免商號和處所登記制度以便監管的情況下,該項豁免會令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將大大削弱禁令的有效力。
 
  有見有關豁免只會令煙草業及極少數公司受惠,經權衡進口另類吸煙產品豁免的利弊後,我們認為不應該,亦無需要在《條例草案》下加入有關豁免,亦不支持有關修正案。
 
  主席,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的回應到此為止,希望在席議員考慮特區政府的意見,投票反對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多謝主席。



2021年10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