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付薪金及代通知金被判罰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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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欠薪及代通知金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一百六十五萬元。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支付薪金及其他終止僱傭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10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5分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