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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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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政府提出技術性修正案,目的是修正行文,以確保中文與英文文本,以及條文與條文之間的一致性,以及釐清《條例草案》部分條文。
 
  第一,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5條,修正中文文本中「如任何人根據附表5獲豁免而不受第(2)款的規限,則該款並不阻止他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以「該人吸用」取代「他吸煙」,使文本與經修訂的附表5中「傳統吸煙行為」定義的字眼一致。
 
  第二,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21條,修正中文文本,以「任何人不得將(或要約將)傳統吸煙產品售賣予或將傳統吸煙產品給予任何其他人,以換取換物憑證」取代「任何人不得接受或要約接受換物憑證作為交換,而將傳統吸煙產品售賣或給予任何其他人」,以確保與英文文本一致。
 
  第三,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21條,訂明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或其他不屬法團的團體的成員如干犯擬議第15DA(4)條所訂罪行,而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團體的某合夥人或特定成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團體的某合夥人或特定成員的疏忽,則該合夥人或成員亦犯該罪行。建議修正案是為確保對各種另類吸煙產品的業務施加相同程度的管制。
 
  第四,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23條中第15DG(2)條及第15DH(5)(a)條,明確訂明海關人員根據擬議條文行使扣留某人的權力只限於一段合理時間。
 
  第五,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23條中第15DH(2)條,修正中文文本,由「第(1)(a)條」改為「第(1)(a)款」。
 
  最後,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23條中第15DH(4)條,將「檢取」改為「檢取、移走或拘留」,以與第15DH(3)與15DH(4)條保持一致。
 
  這一系列的修正案反映法案委員會的討論結果,我們懇請委員支持通過。
 
2021年10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