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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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就《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鄭泳舜議員和各位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和支持,令《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及迅速完成。我亦衷心感謝剛才發言議員的支持及意見。 

  政府一直關心「劏房」住戶的情況。「劏房」住戶大多為低收入人士或家庭,除了需要承擔高昂租金,還要接受租約內可能存在一些不利租客的條款。此外,有部分業主沒有與租客簽定正式的書面租約,單憑口頭協議往往未能釐清業主和租客各自的權責,因而引致不必要的糾紛。 

  「劏房」租戶所面對的困難,社會是不能漠視,政府認為有需要實施「劏房」租務管制,並在今年七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了相關條例草案。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於《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內新增第IVA部,以規管分間單位(即俗稱「劏房」)的租賃,為分間單位的租客提供保障。我們在草擬法例的過程中,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在法律層面定義「分間單位」和訂立規管範圍。在我的《條例草案》首讀發言已作出有關的論述。 

  根據《條例草案》,「分間單位」指「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一般而言,《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涵蓋板間房、床位、太空艙、閣樓、籠屋,以至「天台屋」和「平台屋」等不同類型的分間單位,符合「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關注團體和跨黨派立法會議員希望「劏房」租務管制措施能讓更多「劏房」租客受惠的意願。 

  至於部分議員憂慮,按《條例草案》對「分間單位」的定義,當業主在單位內居住而僅出租單位內一個或部分空餘房間作為住宅時,有關租賃亦會被納入《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內,這與大眾一般理解的「劏房」有分別,認為《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太闊。有鑑於此,我稍後將動議修正案,將某些符合指定條件的租賃豁除於擬訂第IVA部的適用範圍之外。 

  《條例草案》建議的租務管制措施涵蓋多方面,包括: 

(一)《條例草案》將訂定業主及租客義務的強制性條款隱含地納入每項規管租賃內,而該等條款對業主及租客雙方均具約束力。這些條款包括:業主須安排將租賃協議加蓋印花、單獨承擔印花稅、向租客提供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及保養和維修分間單位內的指定項目。租客則須在到期日或之前向業主繳付租金;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處所作出結構上的改動。此外,租客亦不得將處所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在處所作出會對業主或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的事情,或將整個處所轉讓或分租予另一人等。如租客違反上述義務,業主可收回處所; 

(二)《條例草案》強制規定業主與租客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具體而言,假如雙方起初未有訂立書面租賃協議,租客有權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書面租賃協議送達租客。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符合這項規定為止; 

(三)根據《條例草案》,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除非在《條例草案》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此外,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的權利,從而享有總共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四)《條例草案》限制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租金加幅,規定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的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及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變動,以每兩年15%為上限。就此,因應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強烈關注,以及為向分間單位的低收入租戶提供更多保障,我稍後將提出修正案,將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上限由15%降低至10%; 

(五)《條例草案》建議加入措施保障分租客的利益,如規管租賃是分租租賃,倘若上級業主向法院申請對分間單位的管有,並獲批予管有的命令,則上級業主須連續三日在分間單位的大門或入口張貼通知書,以書面通知分租客。法院不得在自張貼有關通知書的最後一日的翌日起計的60日屆滿前,批予發出管有令狀的許可。這個「自動暫緩」60日的措施,應可給予受影響的分間單位的租客足夠時間,另覓居所。 

  此外,因應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關注,我稍後將提出修正案,在《條例草案》第四條擬訂的第IVA部加入新條文,為分間單位的分租客提供額外保障;及 

(六)《條例草案》將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及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費用(例如水費、電費)等列為罪行,並處以罰則,增加阻嚇力。 

  我們相信,當《條例草案》建議的租務管制措施得以實施,可以達致我們為分間單位的租客提供合理及有效保障的政策目標,在不過度削弱業主利益和私有財產權的情況下,為分間單位的租客提供其殷切所需的租住權保障,避免他們被業主濫收水電費,以及在續租時被業主任意加租。 

  我們明白,部分議員關注現時《條例草案》沒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因而可能會嘗試先行加租,以圖抗衡續租時的加租限制,因此促請政府應考慮盡快規管「劏房」的起始租金。由於現時估計有超過110 000間「劏房」,特徵各有不同,決定起始租金時理應考慮每間「劏房」的特徵,而個別「劏房」的租金水平受眾多因素影響,即使位於同一單位內,各間「劏房」的租金水平亦會因應一籃子因素而有所分別。因此,我們認為現階段在未掌握「劏房」市場的租金數據的情況下,要制定既客觀又公平合理的機制以決定「劏房」起始租金,當下並不可行。 

  政府的目標是先行透過《條例草案》,規定業主須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關於該租賃的資料,讓該署能適時收集市場上分間單位租金的資訊和實際情況,以便政府能評估及檢討租務管制措施的成效,並在適時考慮所需的進一步措施。 

  事實上,「劏房」業主實際可以收取的租金,視乎整體經濟環境、單位本身的質素及租客的負擔能力等因素而決定,業主不可能完全忽略這些客觀因素而大幅提高租金。再者,「劏房」租戶主要是低收入人士及家庭,在目前經濟環境不明朗的情況下,業主是否能大幅提高租金,也不無疑問。 

  坦白說,最近我都有探訪「劏房」的租戶,與在座很多議員一起去的。我們都有問過一些「劏房」的住戶,他們都很坦白說,相關的業主並沒有出現剛才所說的任意加租的情況。有些情況是,(業主)加租,因為自己的收入少了,業主都會相應去考慮。我們會緊密關注,日後亦會跟進。 

  我們理解社會大眾期望《條例草案》能夠盡早實施。如《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將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三個月屆滿時,即明年一月下旬起實施。差餉物業估價署將負責《條例草案》的執行工作,並正成立一個約50人的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分間單位的租金資料;以及採取所需的執法行動等。 

  剛才有議員非常關注有關的籌備工作,我或者在此講多一點點,就着大家的關注,差餉物業估價署現正積極籌備以下事項,務求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盡快推出相關服務,包括:

(一)安排增聘及調配人員,按不同職責,例如處理查詢、批署租賃通知書及調查個案等,進行員工培訓; 
(二)採用不同渠道,包括電視、電台和差估署網頁,和不同方式,包括短片、聲帶及單張,宣傳新的規管制度; 
(三)擬定介紹,以協助公眾認識新的規管制度; 
(四)設立部門熱線處理市民查詢; 
(五)製訂表格以收集規管租賃的租金資料,及制定日後租金資料分析和發放的安排;及 
(六)擬定個案調查(包括轉介個案)和執法行動的措施。 

  除此之外,因應「劏房」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居住,所以亦會籌備以少數族裔語言印刷的單張,讓他們了解法規。 

  為了協助實施新例,運輸及房屋局亦會委託非政府機構成立區域服務隊,在地區層面為「劏房」業主及租客提供所需支援,以及設立有關「劏房」租務管制的資訊平台,讓「劏房」業主及租客了解雙方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並提供其他有關「劏房」租務的資訊。有關的招標工作已展開,我們預期總共會有六支區域服務隊可在新法例生效前投入服務。在香港島、新界及九龍加起來有六支協助團隊。 

  就剛才有議員提到政府團隊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處理,請容許我說一句公道話,陳主任及相關團隊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盡力解說,並沒有誤導之意。例如在政府提交的文件中,中英文有差異的說法,其實是源於中文,我們有時以「劏房」及分間單位交互運用的情況出現,但在英文裏,則只是subdivided unit,並無其他一個說法,所以兩個語文對照的時候,感覺上很像有偏差。無論如何,我可以向大家保證,政府團隊是以專業、負責的態度去處理。

  主席,解決「劏房」問題的根本方法,正如剛才很多議員所說,是持續增加土地和房屋供應。我們現時已覓得約350公頃土地,可興建約330 000個公營房屋單位,比去年公布的數字略高,是可以滿足未來十年的公營房屋單位的需求。在公營房屋供應未到位前,我們是全力推展過渡性房屋,到今天,我們已覓得足夠土地興建原先承諾目標的15 000個過渡性房屋單位,為了讓輪候公屋多時、居於不適切居所的市民,改善居住環境和生活,我們已將過渡性房屋供應目標上調至20 000個單位,並為輪候公屋三年而並沒有領取綜援的家庭,提供現金津貼。政府會繼續透過「多管齊下」的方針,積極覓地建屋,加快、加大供應,改善市民的居住環境。我們明白,《條例草案》的通過只是第一步,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適時檢討租務管制措施的成效,並在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的措施。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使政府可以盡早推行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措施,讓居住於分間單位的租客能夠早日受惠。 

  主席,居於不適切居所的弱勢社群,我們是不會忘記的,多謝。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