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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第二次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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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第二次發言全文:

  主席,有一點我想先作澄清。第一是關於起始租金的理解。起始租金,我們在草擬法例的過程中,以至我剛才的主體發言亦說得很清楚,沒有一個客觀、公平、合理的安排,在當下有關做法並不可行。

  我或者簡單說一個例子,大家可能會理解。有兩個劏房,在同一個地址、同一幢大廈、同一個樓層、同一個單位內、同一個面積,但有窗和沒有窗、外面望牆壁或是開揚、有沒有獨立廁所、有沒有冷氣及其他附加的設施,這些其實在現實當中,價錢相差很遠。

  第二點要澄清的,是剛才石議員所說,他建議以一個金額當作(賠償)資助,讓劏房的住戶搬走,政府沒有說過不可以。

  但無論如何,主席,我們理解,石議員的修正案旨在確保市區重建的步伐不會因《條例草案》受到影響,就這點我們完全同意石議員的看法。事實上,《條例草案》並不會凌駕或影響《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的條文。換言之,擁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不少於百分之九十的不分割份數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根據該條例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作出一項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命令的權利,及屬某項售賣令標的之地段的購買者在該條例下享有的保障,不受影響。如地段唯一擁有人或共同擁有人有意重建該地段上的建築物,《條例草案》並不妨礙業主與租客就租客提早退租及相關的賠償安排進行商議。此外,我們相信任何人如有意購買某地段的份數以重建該地段,亦會考慮購買所涉及的已存在的合約及其他義務。

  《條例草案》的目標,是為居住於分間單位的租客提供合理的保障,當中很多租客均為弱勢的低收入家庭及人士。《條例草案》建議的分間單位租務管制制度的主要一環,是為分間單位的租客提供合理的租住權保障,以回應分間單位的租客、關注團體及跨黨派立法會議員長此以來一直殷切期盼的訴求。根據《條例草案》,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就該分間單位享有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有總共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我們留意到,石議員建議的修正案,將在根本上令《條例草案》這個重要目標落空,因為分間單位的租客,在石議員修正案擬新增的附表8指明的情況下,將被剝奪獲授予次期租賃的權利。

  我們亦留意到,石議員原本於二○二一年九月六日舉行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建議,分間單位的租客可因喪失獲授予次期租賃的權利而獲得賠償,而我們於二○二一年九月七日及二十八日由立法會收到的石議員較早版本的修正案中,亦曾包括這點。但是,石議員已在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最新版本的修正案中移除此項建議,即分間單位的租客不可在出現修正案指明的情況下,因喪失獲授予次期租賃的權利而獲得任何賠償。石議員之後在其二○二一年十月六日的信件中指出,他刪除此項關於賠償的建議,是因為政府反對該項建議。所以剛才我亦澄清,現時《條例草案》在賦予分間單位的租客合理租住權保障的同時,如地段擁有人有意重建該地段,《條例草案》並不妨礙業主與租客就租客提早退租及相關的賠償安排進行商議。

  此外,我們留意到石議員的修正案,牽涉一連串非常複雜和備受爭議的事宜,並不能夠在本《條例草案》中妥善處理。我們尤其關注,由於石議員的修正案只適用於規管租賃,規管租賃的租客,相較同一地段上的建築物內存在的非規管租賃的租客,或會因石議員的修正案而被置於一個較為不利的處境,而這點正有違《條例草案》為分間單位的租客提供有效保障的基本目標。此外,由於石議員的修正案並無制定任何保障措施,以確保有關的重建確實會如期實施,因此我們亦憂慮石議員的修正案或會造成規管的漏洞。

  正如我們早前回應石議員於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提交予法案委員會的較早版本的修正案時指出,雖然石議員的修正案涉及的課題並不適宜在本《條例草案》中處理,但我們會與有關政策局密切留意情況,並且將來如有需要的話,審視是否應推行適當的措施以促進重建。

  基於以上原因,我懇請議員反對石禮謙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