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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名譽領事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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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個別國家沒有派遣其國家官員駐港,改以委任本地居民擔任其名譽領事。《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附表所載《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章第‍五‍十八條訂明,領事在公約某些條文下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適用於名譽領事。惟有名譽領事反映,他們不了解其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而他們向負責與駐港外國領事聯繫禮賓處的查詢往往沒有明確答覆。他們感到無所適從及不受尊重。反觀各國在同屬特別行政區的澳門的名譽領事獲提供官方文件,列明其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有意見指,當國家為應對美國組成「五眼聯盟」和AUKUS圍堵中國,正致力在外交層面爭取更多不同國家支持以反圍堵之際,香港政府應檢討及改善便利各國在港名譽領事履行職務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有多少名名譽領事;他們享有甚麼便利、特權及豁免,以及該等便利、特權及豁免,與職業領事(即由派遣國委派到香港的職業領事官員)所享有的,有何不同;
 
(二)禮賓處有何政策,協助名譽領事得悉其領事便利、特權及豁免,以便他們履行職務;
 
(三)會否參考澳門政府的做法,向名譽領事提供官方文件,列明其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
 
(四)對於上述名譽領事感到無所適從及不受尊重,有否檢討原委為何,以及有甚麼改善措施;及
 
(五)有否評估,在目前國際形勢下,改善香港特區政府與各國在港名譽領事關係,會否有助國家鞏固外交關係;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作出評估?
 
答覆:
 
主席:
 
  就議員提問,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58位名譽領事。香港特區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維約》)給予名譽領事便利、特權及豁免。一般而言,名譽領事享有以下便利、特權及豁免:
 
(i)在執行領事職務時不受司法或行政機關管轄;

(ii)就其執行職務所涉事項,於司法及行政程序中,沒有擔任作證或提供有關文件之義務,並有權拒絕以專家證人身分就派遣國之法律作證;
 
(iii)如在港被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或被刑事起訴,特區政府會盡快通知領館館長,或經外交途徑通知派遣國;

(iv)如對名譽領事提出刑事訴訟時,會給予適當尊重及不會妨礙執行領事職務;及
 
(v)派遣國給予的薪酬可獲免稅。
 
  有部分便利、特權及豁免,則不適用於名譽領事,只適用於職業領事,這包括人身自由或尊嚴不受侵犯;不會被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如遇犯嚴重罪行除外);不會被監禁(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判決者除外);如拒絕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中作證,不會被強制要求或處罰;豁免工作簽證;豁免個人稅項,包括差餉、汽車首次登記稅、汽油稅、煙酒稅等;以及免納關稅及免受海關查驗等。名譽領事與職業領事享有不同的便利、特權及豁免屬符合《維約》的正常安排。
 
(二)、(三)及(四)問題中所指香港特區政府沒有向名譽領事提供官方文件,列明其享有便利、特權及豁免,這並不正確。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為領事,包括職業領事及名譽領事,提供東道政府服務,並與他們保持溝通和聯繫。名譽領事上任後,禮賓處處長會與他們會面,詳細介紹他們所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並派發相關資料文件,當中包括列有各項便利、特權及豁免規定的《維約》。此外,禮賓處於其網頁提供各項相關領事事務的最新資料,並會盡快通知各總領事館及名譽領事館主要的更新。禮賓處過往亦曾收到個別名譽領事就其所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的查詢,而禮賓處每次均作出詳盡回覆。
 
  與職業領事相同,名譽領事在特區擔當着重要橋樑角色,代表其派遣國與特區聯繫。其工作有助促進雙方經濟文化交流和加強彼此合作,對香港的發展十分重要。特區政府一向重視與他們的關係,並不時邀請他們出席重要活動及特別簡報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升旗儀式暨酒會、《施政報告》簡報會、《財政預算案》簡報會、2019冠狀病毒病簡報會、參觀活動等。
 
(五)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並授權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特區政府將繼續全面配合國家的外交政策。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