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五題:未獲認領的祖堂地收地補償金
*******************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答覆:

問題:

  祖堂地(俗稱「阿公地」)泛指由宗族、家族或堂的傳統組織而非個人擁有的新界鄉村土地。據悉,有不少祖堂地被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後,有關的收地補償金因各種原因而未被祖堂成員認領,因此由庫務署暫時保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個祖堂的司理職位懸空,以及該等祖堂持有的祖堂地總面積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一九九七年至今,政府就祖堂地發放的收地補償金總額;及

(三)現時未被認領的祖堂地收地補償金總額和所涉祖堂數目為何;分別有多少補償金的未認領原因是司理一職懸空、祖堂成員未能就補償金的分配取得共識,以及其他原因(請列明);祖堂成員在收取補償金時,會否同時獲發有關款項在庫務署保管期間的利息;如會,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劉業強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新界條例》(第97章)第15條(《新界條例》)規定如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根據租契或其他批予、協議或特許而持有從政府取得的土地,則該宗族、家族或堂須委任一名司理作為代表。每項該等委任均須向適當的新界區民政事務處呈報,而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接獲他就該項委任而規定的證明後,如批准該項委任,須將有關司理的姓名註冊,而該名司理在發出訂明的通知後,並在經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下,即有全權將該土地予以處置或以任何方法處理。
   
  祖堂的性質屬私人組織,司理的委任屬祖堂的內部事務。雖然現時民政事務局局長會根據《新界條例》將已獲祖堂委任的司理的姓名註冊,但若祖堂從來沒有聯絡有關民政事務處,或不曾就司理委任、辭任或離世事宜通知民政事務處,政府便無法得知有關祖堂的情況,包括其司理職位是否懸空,是否持有土地,以及持有土地的數目、面積和所在地等。基於上述原因,我們無從提供祖堂司理出缺或其持有土地面積的資料。
   
(二)及(三)當政府收回私人土地時,會按法例規定向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作出補償。法定補償以外,政府設有土地特惠補償制度,作為替代安排,以簡易的行政機制處理土地補償事宜。政府是否進行收地和計算補償金額並不會考慮土地持有人的背景,上述機制適用於所有按法例需要收回的私人土地包括祖堂地。在此情況下,地政總署並無備存自一九九七年至今已收回的祖堂地及相關補償金額的數字。
   
  一般來說,地政總署發放收地補償金前,會先向土地的註冊業權人作出補償建議,待業權人接納補償金額,以及確定該註冊業權人穩妥擁有土地業權,才會發放補償金。
   
  如收回的土地涉及祖堂持有的土地,地政總署發放補償時亦會按《新界條例》第15條的規定行事。倘若被收回的土地涉及祖堂持有的土地,但該祖堂所有或部分司理出缺,政府便難以確立誰人全面持有《新界條例》所賦予的合法身分代表有關祖堂領取補償金。因祖堂所有或部分司理出缺而導致未領取補償金的個案,截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涉及約四億元,涉及49個祖堂。

  另外,如果祖堂的司理沒有出缺,但該祖堂的成員對司理收取補償有反對意見,地政總署會轉交民政處(民政事務處)與相關祖堂司理聯絡作協調,待反對意見撤回後才發放補償。因祖堂成員反對由司理代收補償的原因而導致未領取補償金,截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涉及約3.6億元,當中有21個祖堂。

  換言之,純粹因為上述兩方面原因而未能符合祖堂地的特殊管理安排,以致未能領取補償金的個案,涉及合共約7.6億元的補償金。

  一如所有其他被收回土地的個案,除了與祖堂地管理有關的原因外,當中可能因為正就補償金額與地政總署磋商或上訴、土地業權有待釐清、或業權人或其合法代表沒有回應等原因,而導致未領取補償金,這些情況並非祖堂地獨有。截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過往已收回的祖堂地當中因上述其他原因而導致未領取補償金,涉及約14.5億元,即149個祖堂。

  地政總署會於每年的財政預算就來年將會支出的補償金預留款項。《收回土地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條例訂明,政府支付土地補償金額,由土地復歸政府當日起至付款日期止可滋生利息。該條例訂明利率不會低於發鈔銀行就24小時通知存款不時釐定的最低息率。地政總署目前採用的利率一般為該條例訂明的最低要求。

  鑑於社會上有不少聲音認為政府應檢討《新界條例》,行政長官於早前發表的二○二一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助釋放祖堂地的發展潛力,民政事務局局長會在今年內成立工作小組,聯同發展局和鄉議局一起檢視現行的祖堂管理模式,並在尊重祖堂傳統和保障祖堂成員的合理權益的前提下,提出改善祖堂管理和便利祖堂出售土地的建議。我們希望能夠在一年內完成檢討並制訂具體修訂建議。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