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推動職業安全健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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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第59AF章),經營指明業務並達指明規模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或承建商須設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安全委員會(安委會),而安委會的功能是找出、建議和不斷檢討有關改善工業經營中的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的措施。另一方面,職業安全健康局是促進香港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環境的法定機構,而建造業議會的工作範圍包括提升建造工地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設立了安委會的企業總數和按其從事業務的性質劃分的數字,以及有關安委會運作情況;如沒有相關資料,原因為何;

(二)對於按第59AF章無須成立安委會的中小企業,政府在過去三年採取了甚麼措施推動它們自願成立安委會,以及有關措施的成效為何;

(三)鑑於有前線工友反映,儘管第59AF章規定安委會須有至少一半成員代表在有關工業經營中的工人,但實際上不少安委會的成員大多數為管理層的代表,令工人代表反映職安健問題時遇到阻力,政府會否修訂該規例以具體規定安委會成員的人數及身分,並加強監管該等規定的執行情況;及

(四)會否檢討前線工友在上述及其他涉及推動職安健的法定機構的管治組織中的代表性,並讓更多工會和前線工友的代表加入該等管治組織,以期該等機構更了解工友的職安健情況?

答覆:
 
主席:
 
  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及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第59AF章)(《規例》),達到指定規模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承建商須就工業經營的運作制定、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規例》訂明安全管理制度須包括成立安全委員會(安委會),以找出、建議和不斷檢討職安健措施,《規例》亦訂明安委會的成員至少一半須代表工人,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以及妥善備存相關的會議紀錄。

  根據勞工處截至本年九月三十日的資料,按工業經營分類的安委會的數字如下:
 
  工業經營 數目
1 建築工程 1 770
2 船廠 6
3 工廠 218
4 電力的生產、變壓及輸送 8
5 煤氣或石油氣的生產及輸送 5
6 貨櫃處理作業 22
  總數 2 029

  為協助東主/承建商推行持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成立安委會,勞工處制定了「安全管理工作守則」(「守則」),「守則」詳細闡述了成立安委會的目的,以及組成安委會的原則。「守則」指出安委會的成員應有廣泛代表性,讓安委會能夠充分顧及所有工人的利益,和掌握所需的專門知識以制訂實際可行的措施,同時有能力考慮及執行職安健改善措施。

  《規例》訂明相關東主/承建商須按時委託註冊安全審核員審核工業經營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各個環節(包括安委會)的實施情況,並向勞工處提交報告,勞工處會審視這些報告及到個別工業經營進行抽檢巡查。勞工處留意到上述的工業經營均有按《規例》要求成立及運作安委會。針對安委會的組成,我們亦抽檢了一定數目的審核報告作詳細審視,留意到所有安委會的成員均包括前線僱員。

  由於不同類別的工業經營以及不同機構的實際業務及運作形式各有不同,因此勞工處認為有需要就如何組成安委會提供一定彈性,好讓東主/承建商能組成切合實際需要的安委會,具體規定安委會的成員身分及人數未必合適。「守則」現時已闡述了安委會的組成須顧及所有工人的利益,勞工處會繼續上述的檢視及巡查工作,以確保安委會能夠有效發揮其作用。

(二)要建立一個安全和健康的工作間,勞工處認為勞資雙方(不論機構大小)的緊密合作十分重要,而成立安委會並非是唯一加強合作的途徑。勞工處透過不同措施,鼓勵勞資雙方根據其實際情況,採用適當方式加強與僱員在職安健保障方面的協調和溝通。例如,勞工處推動機構簽署「職業安全約章」及承諾與僱員攜手合作,保障員工的職安健,截至二○二一年九月,共有1 228間機構簽署了「職業安全約章」。另外,勞工處聯同職安局自二○○九年起每年均舉辦「傑出職安健員工嘉許計劃」,以表揚積極提出改善職安健建議的僱員,以及鼓勵僱主積極與僱員溝通以提升機構的職安健文化,僱主及僱員反應踴躍。此外,我們最近已修訂相關刊物,具體說明在進行工作場所的職安健風險評估時,僱主應如何讓僱員參與其中,以確保僱員的想法得到充分考慮。

(四)職安局和建造業議會是負責推動職安健的重要法定組織。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局條例》(第398章),職安局非公職人員的成員須代表僱主、僱員、專業人士或學術界人士的利益,職安局每屆均有大約三分之一的非公職委員為僱員代表成員,包括本身來自不同主要工會的代表。另外,職安局亦設立了10個行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行業委員會),為不同行業推行職安健宣傳活動,以及編寫及修訂職安健指引,行業委員會有一半的成員是來自相關行業的主要工會/僱員團體代表。勞工處認為職安局及其轄下的行業委員會在前線員工方面已有相當的代表性。勞工處和職安局會繼續不時檢視職安局及其轄下小組的組成,以確保僱員的意見得以有效反映。

  ​另外,就建造業議會的組成,發展局表示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建造業議會(議會)由一位主席及24名成員組成,成員來自代表業內各界別的人士,包括僱主、專業人士或顧問、訓練或學術機構、承建商、工人(工會代表)、獨立人士和政府官員。此外,議會轄下設有建造安全專責委員會,負責檢討並監察建造業的安全表現,並建議相關改善措施;其成員均來自上述界別,當中包括工會代表。政府會因應實際情況,適時檢視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各界別代表的人數,以配合業界的需要。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