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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刊憲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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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發言人強調,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2)條、第3(2A)條及第3(3A)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五月一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在《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即有關作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以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上述規定的內容請參閱以下網頁:www.protocol.gov.hk/files/stipulations_tc.pdf 。在政府建築物展示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名單,亦已列於政府總部禮賓處網頁 :
www.protocol.gov.hk/tc/show/show.html
 
  就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行政長官規定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國旗或國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妥善收回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活動主辦方和市民亦可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交到指定回收點。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已在每區指定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立回收點,其位置及開放時間請參閱民政總署的網頁: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發言人又表示:「特區政府會做好國旗及國徽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市民可瀏覽政府總部禮賓處的網頁(www.protocol.gov.hk/tc/flags.html),了解《條例》內容,以及供網絡使用的國旗及國徽圖案的標準版本等。在教育方面,教育局會按照《條例》第7A條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特區政府亦會實施各項國旗及國徽的公眾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分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國徽法》)早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於同一日通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國旗法》及《國徽法》。因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二○年十月十七日通過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區已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完成在本地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的憲制責任。
 
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