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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下令沒收一名居屋購買人近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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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五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申請購買資助房屋單位的虛報個案。

  一名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在二○一五年申請居屋時隱瞞她與購買人已離婚的事實,促使購買人成功購得一個位於荃灣尚翠苑的居屋單位。該名家庭成員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a)條,被控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較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一萬五千元。

  其後,法庭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頒令購買人須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該款項相等於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頒令當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價。法庭給予時間讓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約二百二十萬元的補價後,今日頒下書面命令,下令購買人繳納近四十萬元,以供房委會沒收。

  發言人提醒所有居屋申請人,如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居屋申請人已購買居屋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2021年10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