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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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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七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橫跨新界北區丈量約份第51約地段其中兩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其面積約24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九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七萬八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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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1年10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